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黄飞的委托,特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黄飞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丰华劳务主张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的观点错误,其申请鉴定印章真伪也无必要性,丰华劳务负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
首先,《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的合同文本及丰华劳务公司印章的加盖,均是肖加所负责,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核实了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系丰华劳务,且肖加明确表示其代表丰华劳务,并能提供加盖丰华劳务公章,对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系与丰华劳务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
其次,丰华劳务系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原告提供的劳务系为丰华劳务所提供,且通过黄飞银行流水也显示丰华劳务直接向黄飞转过款项,显然丰华劳务系原告的用人单位。
再者,通过庭审可知,本案出现有多份加盖有丰华劳务印章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承诺书、劳务工人劳动工资支付表、《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等等,而丰华劳务主张绝大多数材料的印章均系伪造的,但多数材料显示有丰华劳务的印章,且丰华劳务认可其是劳务分包单位,显然其主张对相应材料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代理人认为无必要性。
故,即使肖加无代理权,但原告签订合同提供劳务系善意的,结合丰华劳务系劳务分包单位的客观情况,及诸多盖有丰华劳务印章的证据材料,能直接证明原告系为丰华劳务提供的劳务,双方具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印章鉴定申请并无必要性。
二、本案诉争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承前所述,原告与丰华劳务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结算时亦写明:应付工资834607元,且据银行流水显示,建设三局一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时,均备注:丰华劳务农民工工资,显然:原告所应获得的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丰华劳务从建设三局一公司获得的分包劳务后,又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黄飞的委托,特指派李振兴律师担任黄飞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丰华劳务主张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的观点错误,其申请鉴定印章真伪也无必要性,丰华劳务负有向原告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
首先,《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的合同文本及丰华劳务公司印章的加盖,均是肖加所负责,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核实了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系丰华劳务,且肖加明确表示其代表丰华劳务,并能提供加盖丰华劳务公章,对此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系与丰华劳务形成的劳务合同关系。
其次,丰华劳务系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原告提供的劳务系为丰华劳务所提供,且通过黄飞银行流水也显示丰华劳务直接向黄飞转过款项,显然丰华劳务系原告的用人单位。
再者,通过庭审可知,本案出现有多份加盖有丰华劳务印章的证据材料,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授权委托书、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承诺书、劳务工人劳动工资支付表、《郑州市郑东新区木工施工协议书》等等,而丰华劳务主张绝大多数材料的印章均系伪造的,但多数材料显示有丰华劳务的印章,且丰华劳务认可其是劳务分包单位,显然其主张对相应材料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代理人认为无必要性。
故,即使肖加无代理权,但原告签订合同提供劳务系善意的,结合丰华劳务系劳务分包单位的客观情况,及诸多盖有丰华劳务印章的证据材料,能直接证明原告系为丰华劳务提供的劳务,双方具有直接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印章鉴定申请并无必要性。
二、本案诉争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承前所述,原告与丰华劳务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双方结算时亦写明:应付工资834607元,且据银行流水显示,建设三局一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时,均备注:丰华劳务农民工工资,显然:原告所应获得的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丰华劳务从建设三局一公司获得的分包劳务后,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