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刘轩,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经开区经二路6号15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410003065。
河南轩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洛公司)不服(2023)湘9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轩洛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湘94 民初 22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轩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刘轩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庭审时剥夺当事人法庭提问、法庭辩论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2020 年 5月 28 日王可向刘轩转账 20 万元,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凭,可以证明刘轩已经收到。再结合已经生效的(2022)湘82 民初2 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该 20 万元性质上系刘轩代表轩洛公司收取的。
2.刘轩在一审答辩中明确“2022 年 1 月 30 日,河北湘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可微信转给答辩人 1 万元。因为王可承诺 15 万元工资,(20 万元-8 万元)+1 万元微信转账后,尚欠 2 万元,刘轩至今仍在索要”,由刘轩的答辩可知,刘轩在本案中所称的 15 万元工资系王可向其承诺的,该 15 万元工资属于王可与刘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 20 万元转账,根据另案一审庭审笔录第 9 页,河北湘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可)认为该 20 万元系工程款,与刘轩答辩的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该 20 万元性质,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甚至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3.刘轩与王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在哪个项目上存在用工关系?如果存在用工关系,用工起止日期是什么?工资标准怎么约定?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刘轩与王可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采信 13 万元为刘轩的工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三、2020 年 7 月 13 日,刘轩向刘乐转账 8 万元,性质是刘轩偿还借款,而非退还代收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刘轩已经支付系事实认定错误。
答辩人:刘轩,女,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经开区经二路6号15号楼1单元101号,身份证号:410003065。
河南轩洛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洛公司)不服(2023)湘94民初225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上诉,轩洛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湘94 民初 225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轩洛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3.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刘轩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庭审时剥夺当事人法庭提问、法庭辩论的权利。
二、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2020 年 5月 28 日王可向刘轩转账 20 万元,有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为凭,可以证明刘轩已经收到。再结合已经生效的(2022)湘82 民初2 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该 20 万元性质上系刘轩代表轩洛公司收取的。
2.刘轩在一审答辩中明确“2022 年 1 月 30 日,河北湘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王可微信转给答辩人 1 万元。因为王可承诺 15 万元工资,(20 万元-8 万元)+1 万元微信转账后,尚欠 2 万元,刘轩至今仍在索要”,由刘轩的答辩可知,刘轩在本案中所称的 15 万元工资系王可向其承诺的,该 15 万元工资属于王可与刘轩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 20 万元转账,根据另案一审庭审笔录第 9 页,河北湘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王可)认为该 20 万元系工程款,与刘轩答辩的明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该 20 万元性质,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甚至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一审判决错误。
3.刘轩与王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在哪个项目上存在用工关系?如果存在用工关系,用工起止日期是什么?工资标准怎么约定?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刘轩与王可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直接采信 13 万元为刘轩的工资,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三、2020 年 7 月 13 日,刘轩向刘乐转账 8 万元,性质是刘轩偿还借款,而非退还代收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刘轩已经支付系事实认定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