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李文,女,汉族,1978年04月23日生,身份号码:4100780423021,住河南省华山县城关镇城市花园4号。
原告陆花诉被告李文、刘达、刘喜、刘乐继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李文就原告陆花的起诉,简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鉴于原告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平均分配刘开身故保险金597237.86 元及利息收益,由被告李文将占有的刘开身故保险金及占有期间的利息收益按照每人平均分配的金额支付给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继承人;
2.判令由原、被告按照份额平均享有保险公司尚未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刘开、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单权益;
3.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名下有限公司股权份额586560 股,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股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4.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216613.4 元,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 54153.35元;
5.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李文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开的部分,即 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余额、微信及零钱通理财、车辆的 50%份额;
6.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追加了被告刘乐,且发现被继承人刘开存在另外一个身份即刘凯,刘凯名下是否存在遗产不清晰,故答辩人发表新的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要求对被继承人刘开、刘凯名下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对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关于被继承人刘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16613.4元,答辩人认为该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析产后,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予以继承分割。
三、 本案目前继承人不明确,法院应依法予以查明。
答辩人在看到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回忆起来刘开手机上有一个出生证明材料的照片,然后为了印证其怀疑,整理材料发
答辩人:李文,女,汉族,1978年04月23日生,身份号码:4100780423021,住河南省华山县城关镇城市花园4号。
原告陆花诉被告李文、刘达、刘喜、刘乐继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李文就原告陆花的起诉,简要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鉴于原告变更增加了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原、被告平均分配刘开身故保险金597237.86 元及利息收益,由被告李文将占有的刘开身故保险金及占有期间的利息收益按照每人平均分配的金额支付给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继承人;
2.判令由原、被告按照份额平均享有保险公司尚未理赔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刘开、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保险单权益;
3.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黄一涵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名下有限公司股权份额586560 股,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股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4.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刘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 216613.4 元,判令四继承人每人分配 54153.35元;
5.判令由原告及刘达、刘达等四位继承人依法继承并分割李文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刘开的部分,即 银行存款、支付宝余额宝余额、微信及零钱通理财、车辆的 50%份额;
6.诉讼费用由被告依法承担。
追加了被告刘乐,且发现被继承人刘开存在另外一个身份即刘凯,刘凯名下是否存在遗产不清晰,故答辩人发表新的答辩意见。
一、 答辩人要求对被继承人刘开、刘凯名下的遗产予以继承。
二、对于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关于被继承人刘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216613.4元,答辩人认为该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析产后,其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予以继承分割。
三、 本案目前继承人不明确,法院应依法予以查明。
答辩人在看到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回忆起来刘开手机上有一个出生证明材料的照片,然后为了印证其怀疑,整理材料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