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文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李文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并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刘乐的身份,且刘乐未到庭,另被告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庭审时未查实该证据若虚假的责任主体,故本案继承人暂不能确认。
1、本案证据材料中,除刘乐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仅显示出生年月,无身份证号,无住所地等),并未提交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显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乐明确的身份。
2、根据原告的主张,刘乐出生于2005年9月9日,显然开庭时已成年,而刘乐并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无法确认其本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其本人对本案的意见,更不能确定其本人就关于其与刘开、刘凯关系的态度。
3、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
(1)庭审时核实该证明原件,肉眼可见的纸张粗糙、又软又薄,无法辨别印章中的字体,不能确定签证机构,相对于庭审时的刘喜的出生医学证明,差异异常明显。
(2)原告在立案起诉时并未将刘乐列为本案的继承人,而是李文提出先前原告述说过多位继承人,在法庭询问后,方才主张刘乐系继承人,但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亲子关系鉴定等。
(3)刘开有另一身份刘凯,出生证明显示刘乐的父亲为刘凯,而刘凯和郭柯并未登记结婚。众所周知: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不可能显示随父亲的姓、父亲的名字,除非有亲子关系鉴定。而本案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若为真实,则必然存在亲子关系鉴定,原告或刘乐可直接予以提供以便排除合理怀疑。
4、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审判员应当秉着审慎的态度,查实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
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作为原告方的证据,系原告方提交的,但审判员再三强调虚假证据法律责任承担时,原告代理人称该证明系刘喜法定代理人郭柯所提供,由郭柯负责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审判员却未就该问题当庭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文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李文的代理人,代理人查阅了证据材料,经举证质证并参与庭审,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刘乐的身份,且刘乐未到庭,另被告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庭审时未查实该证据若虚假的责任主体,故本案继承人暂不能确认。
1、本案证据材料中,除刘乐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仅显示出生年月,无身份证号,无住所地等),并未提交有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显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乐明确的身份。
2、根据原告的主张,刘乐出生于2005年9月9日,显然开庭时已成年,而刘乐并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无法确认其本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其本人对本案的意见,更不能确定其本人就关于其与刘开、刘凯关系的态度。
3、李文有合理理由怀疑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虚假的。
(1)庭审时核实该证明原件,肉眼可见的纸张粗糙、又软又薄,无法辨别印章中的字体,不能确定签证机构,相对于庭审时的刘喜的出生医学证明,差异异常明显。
(2)原告在立案起诉时并未将刘乐列为本案的继承人,而是李文提出先前原告述说过多位继承人,在法庭询问后,方才主张刘乐系继承人,但未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亲子关系鉴定等。
(3)刘开有另一身份刘凯,出生证明显示刘乐的父亲为刘凯,而刘凯和郭柯并未登记结婚。众所周知: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出生医学证明不可能显示随父亲的姓、父亲的名字,除非有亲子关系鉴定。而本案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若为真实,则必然存在亲子关系鉴定,原告或刘乐可直接予以提供以便排除合理怀疑。
4、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下,审判员应当秉着审慎的态度,查实虚假诉讼的责任主体。
刘乐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作为原告方的证据,系原告方提交的,但审判员再三强调虚假证据法律责任承担时,原告代理人称该证明系刘喜法定代理人郭柯所提供,由郭柯负责该证明的真实性,但审判员却未就该问题当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