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答辩状(九天公司)
答辩人:河南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州市花园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36T。
法定代表人:李花。
反诉原告河南中恒中心有限公司针对答辩人的起诉而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九天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九天公司支付中恒中心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 50 万元;3.判令九天公司向中恒中心交付工程款发票;4.判令九天公司向中恒中心交付案涉工程全部施工资料;5.判令九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 保全费、保函费等。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中恒中心与九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50 天,但是九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目前项目工期已经延误达 3 年之久,现在仍处于停工状态。另外,九天公司既不恢复施工,又拒不向中恒中心交付施工资料,导致工程无法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和后续竣工验收备案,中恒中心无法将后续工程另行发包施工及时止损,导致工程一直处于停工荒废状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恒中心已经按照工程实际产值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恒中心 有权要求九天公司履行合同、恢复施工,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房屋租金等),并向中恒中心交付施工资料。另外,德行公司在中恒中心支付工程款后,尚拖欠 2260505 元工程发票一直未交付。
针对中恒中心的反诉,九天公司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反诉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192153元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非主动、积极的履行付款责任。
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恒中心已按照工程实际产值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
前述陈述严重背离事实,其支付工程款是在答辩人起诉后,且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支付了工程款2192153元。
在答辩人向法
答辩人:河南九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州市花园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136T。
法定代表人:李花。
反诉原告河南中恒中心有限公司针对答辩人的起诉而提起反诉,其反诉请求为:1.判令九天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九天公司支付中恒中心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 50 万元;3.判令九天公司向中恒中心交付工程款发票;4.判令九天公司向中恒中心交付案涉工程全部施工资料;5.判令九天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 保全费、保函费等。
反诉的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6日,中恒中心与九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50 天,但是九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目前项目工期已经延误达 3 年之久,现在仍处于停工状态。另外,九天公司既不恢复施工,又拒不向中恒中心交付施工资料,导致工程无法完成施工许可证变更和后续竣工验收备案,中恒中心无法将后续工程另行发包施工及时止损,导致工程一直处于停工荒废状态。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恒中心已经按照工程实际产值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恒中心 有权要求九天公司履行合同、恢复施工,赔偿因工期延误产生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房屋租金等),并向中恒中心交付施工资料。另外,德行公司在中恒中心支付工程款后,尚拖欠 2260505 元工程发票一直未交付。
针对中恒中心的反诉,九天公司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反诉原告支付了工程款2192153元是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并非主动、积极的履行付款责任。
反诉原告在反诉状中称: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恒中心已按照工程实际产值和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工程款。
前述陈述严重背离事实,其支付工程款是在答辩人起诉后,且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才支付了工程款2192153元。
在答辩人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