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0A,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正诉被告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公司)、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豫4民初51号,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不享有破产债权13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1日,贵院裁定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破产,指定北京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原告系已经确认的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债权编号为4号)。2024年6月28日,原告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关于提请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记载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130000元债权,管理人审核认定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30000元。
据原告了解,15号债权人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是保证金,根据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经销商需要完成保底订货量才可以退还保证金,而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完成保底订货量,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原告提出异议后,现管理人仍认定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侵犯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李正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是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
1、答辩人与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
有《产品代理分销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基于合同约定(第四条约定有收款账户为合肥分公司),附件显示产品为益颜彩虹饮,答辩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转账支付25000元;
2、基于双方初步合作,答辩人于2020年11月17日再次向合肥分公司转账支付25000元,用于支付好史牌万金膏产品的保证金。
3、答辩人与
答辩人: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0A,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职务:总经理,
原告李正诉被告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公司)、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豫4民初51号,其起诉的诉讼请求为:一、确认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不享有破产债权13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起诉的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1日,贵院裁定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破产,指定北京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原告系已经确认的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债权编号为4号)。2024年6月28日,原告收到管理人发送的《关于提请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报告》(下称《报告》)。《报告》记载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130000元债权,管理人审核认定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30000元。
据原告了解,15号债权人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是保证金,根据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经销商需要完成保底订货量才可以退还保证金,而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完成保底订货量,不符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原告提出异议后,现管理人仍认定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享有债权,侵犯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郑州肖格科技有限公司针对李正的起诉,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是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人。
1、答辩人与北京京北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
有《产品代理分销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期限为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基于合同约定(第四条约定有收款账户为合肥分公司),附件显示产品为益颜彩虹饮,答辩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转账支付25000元;
2、基于双方初步合作,答辩人于2020年11月17日再次向合肥分公司转账支付25000元,用于支付好史牌万金膏产品的保证金。
3、答辩人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