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 《仲裁法》第20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决定;若一方请求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管辖(但仲裁机构已先受理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 《民事诉讼法》第277条
仲裁协议效力争议的管辖法院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 异议主体
必须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 - 异议时间
- 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法》第20条第2款);
- 若未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异议,后续单独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
- 无效事由
需符合《仲裁法》第17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 - 仲裁协议约定事项超出法定可仲裁范围(如婚姻、继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