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实务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一)线上申请
一、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 二、申请条件
- 商标注册满 3 年且无正当理由连续 3 年未使用。
- 国际注册商标需自驳回期限届满或准予注册决定生效满 3 年后申请。
(一)线上申请
- 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