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原告):李军,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31,住河南省息县王店镇王庄村7号。
刘回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
首先,因被告刘回与原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军曾因相同事实起诉至郑州某法院后撤诉。该案中,李军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明其已在郑州某区形成经常住所地。
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焦作市山阳区。
其次,刘回与李军之间也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回账户收取的款项为李军向刘回父亲刘加支付的投资款。
综上,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且被告与被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贵院辖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河南省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李军针对刘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刘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事实与理由:
一、刘回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答辩人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相反李军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息县。
1、刘回所提供的材料仅为(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诉状,该两份材料均不显示人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2、相反,(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李军的住所地为息县。
3、(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案件的民事诉状,该诉状的住所地并不显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详细地址,不能证明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4、李军的身份证户籍地址均为河南省息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答辩人(原告):李军,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31,住河南省息县王店镇王庄村7号。
刘回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
首先,因被告刘回与原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军曾因相同事实起诉至郑州某法院后撤诉。该案中,李军向法院提交材料证明其已在郑州某区形成经常住所地。
被告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焦作市山阳区。
其次,刘回与李军之间也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刘回账户收取的款项为李军向刘回父亲刘加支付的投资款。
综上,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且被告与被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贵院辖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河南省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李军针对刘回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刘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维持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事实与理由:
一、刘回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答辩人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相反李军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息县。
1、刘回所提供的材料仅为(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诉状,该两份材料均不显示人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2、相反,(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民事裁定书显示李军的住所地为息县。
3、(2024)豫 0104 民初 102 号案件的民事诉状,该诉状的住所地并不显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的详细地址,不能证明李军现在的经常居住地。
4、李军的身份证户籍地址均为河南省息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