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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老员工被辞案——记录“反败为胜”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则

2022-04-13 13:34阅读:
在“万金油”时期,劳动争议案件也是我经常碰到的一类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往往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双方的矛盾点也比较集中,往往涉及员工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岗位变动、绩效考核、实习期合规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赔偿等方面,这种类型的案子的难度并不是很大,法律依据也比较清楚(我国目前最重要也是用得最多的两部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案子的标的额往往也不大,单个案件的律师费也不高,但这类型的案子社会意义大,特别是对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通过我们律师采取法律途径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因此办理劳动争议的案子,至少对于我来说,我丝毫也不敢怠慢。
劳动争议案子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程序比较繁琐。往往这种案子需要仲裁前置,也就是说先要通过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除了一些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因此从理论上来说,一个劳动案子如果走完所有的程序,半年、一年拿到最后的裁判结果也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情,不过现实当中,劳动者往往迫切希望早点拿到工资、奖金,于是会选择妥协,与用人单位在仲裁阶段达成仲裁调解协议的形式结案的比例很高。
再回到我代理的这个案子,可以说正是完全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我上述所总结的特点。
一、本案从接案到结案,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半。
本案经理仲裁、民事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四个阶段。我代理的是劳动者X,作为申请人一方,是在仲裁阶段开始参与的,仲裁结果对我们不利,于是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历经四次开庭,最终推翻了仲裁裁决,改为支持我方诉讼请求。于是用人单位向中院提起上诉,经过开庭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判决生效后,我又代理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后法院执行款到位,案结事了。我在这里放出几个时间点,大家就能体会到整个流程所消耗的时间之长。我方于2020年8月7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仲裁解决。我方向法院起
诉,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于2021 年2 月2 日、3 月25 日、5 月14 日、6 月2 日四次开庭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方上诉,二审法院于2021 年10 月27 日立案受理,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二审判决。后我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受理,于2022年2月底执行到位。从2020年的8月7日至2022年的2月28日,将近整整1年零7个月。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依据的运用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本案是一起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案件。案件的过程比较简单,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X作为生产条线的班长,未尽到安全生产的义务,导致其所管理条线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明显不合格,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事后单位让X写了份检讨书,让其承认是由于自己的管理失职,才导致最近生产的产品质量失控,其自愿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负责。由于X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公司让其写检讨书,她也就乖乖听话地写了。但事实上,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复杂,涉事条线生产的产品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已经有一段时间,公司为加强管理,将原本在其他条线做班长的X紧急调回到涉事条线,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希望作为一名16年工龄的老员工,能够发挥作用,提升条线产品的合格率。X管理该条线后,产品虽然也存在质量问题,但合格率明显较之前提高,缺陷率降低,但产品质量问题仍未根本改观。于是,公司内部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提质增效”行动,比如对员工的日常操作进行视频监控,在一次例行的监控中,公司发现X存在操作违规行为,于是公司决定杀鸡儆猴,决定开除X,并在公司内部OA平台里宣布,让其他员工引此为鉴,规范操作,彻底改变产品质量下降的问题。宣布后,公司随即向X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的理由写的是”X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的经营损失”。而后公司在向X送达这一份解除通知书后,又准备向X送达另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改为“X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无故旷工因而开除”。但X并没有收下这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是将其留在公司。随即X越想越气,找到了我,希望能够帮他讨回公道。
我接下这个案子后,经过仔细分析,发现这个案子的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无非就是公司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X的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暨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满足该法第三十九条以下六种情况的,即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而如果不满足上述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本案中X与单位签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单位已经工作了16年,结合X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按照2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计算赔偿金为25万元左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样算下来,本案的诉讼金额相比较于普通的劳动纠纷,标的额算是比较高的了。理清楚本案诉讼请求及法律依据后,本案的基本事实其实也比较清楚了,围绕本案的焦点,还剩下两个小问题有待明确:第一,用人单位前后两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两份都有效,还是其中一份有效,如果只有一封有效的话,那是哪一份?紧接着第二个问题,劳动者X是不是违规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或是违反公司考勤制度,无故旷工?这两个问题也成了接下来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来争论的焦点。
三、劳动案子的准备相比其他案子更需要耐心和细心
说实话,一开始拿到仲裁驳回劳动者的裁决结果我是比较吃惊,在我看来本来的种种事实都指向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员工,然而仲裁抓住劳动者签过承诺书,认定是劳动者自己都承认了是自己的过错导致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是公司对员工管理权的体现。对于这个结果,虽然也曾有所预料,但是对于这份仲裁裁决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犯了论理明显不足的问题还是很让人吃惊的,也曾早有听说仲裁的裁决误判的概率很高,因为仲裁委并不像法院,判了错案对法官有终身追究制,判错案对于法官个人的工作绩效会有影响,但仲裁委隶属于社会保障局下,仲裁员属于行政机关人员,对于错案并没有像考核法官那样的监督机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赋予针对劳动仲裁的双方针对仲裁结果有起诉至法院的诉权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保障是少不了的。
本案中,法院与仲裁委针对本案的审理高下立见,仲裁委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当中开了一次庭,就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裁决。法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于2021 年2 月2 日、3 月25 日、5 月14 日、6 月2 日四次开庭审理,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整整花了大半年时间。经过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答辩环节,我在上文中提及的两个焦点可以说被法院查得一清二楚。最终,法院认为:第一个问题,毫无疑问,应认定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有效,第二封无效。理由再简单不过了,第二封劳动者根本没有签收,即使签收了,第一封的通知书已经生效,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也应认定以第一封载明的理由为准。于是针对第二个问题,劳动者是不是违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这一点稍显复杂,分两小点来讲,第一小点,劳动者被视频排到违规操作,我们也认可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涉及的只有10几只产品,而且跟大规模爆发质量问题的产品不同,这10几只产品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了措施,并没有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第二小点,涉事产品爆发大规模的质量危机,并不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关于此点,法官的论理非常精彩,逻辑也非常清晰,我将法院论述此点的原文记录如下:
“原告作为HF140FF 生产线班长在2020 年8 月1 日书写了一份检讨书,称由于上下级管理的要求其被迫书写。从检讨书内容上看,主要是从原告作为班长的职责出发,从质量监控失误方面作出的检讨。但根据被告自行提供的140F 返工统计表,经过比对,在2020 年4 月、5 月、6 月期间,原告不在担任该条生产线班长,不良比例很多高达10%以上。然而,在2020年7 月、8 月期间,原告被要求回到该条生产线担任班长,不良比例反而很多为0.00%,有的也只是百分之零点几。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被告作出的违规作业通报,也载明2020 年3 月生产的不良品仅为1 只,原因为常闭断开不接触。由此可见,原告在担任班长期间,质量监控相比较而言还是严格到位的。第四,通常情况下,生产任何一种产品总有一定比例的瑕疵率,零瑕疵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是一种目标和追求。原告负责的生产线有百分之零点几的不良比例也属正常现象,更何况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明确不良比例应控制在多少范围内。再者,即使有不良品需要返工,但被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造成其实际损害有多少。被告虽提供了管理失职及违规操作损失费用明细186838元,但该份明细系被告自行制作打印,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也难以采信。至于被告称客户投诉,也难以认定与原告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以原告违反《违纪违规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一点第2 条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看了上述这段分析,本案的结果其实已经不言而喻了。本案最终我们反败为胜,后历经一审、二审、执行程序,最终帮X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我作为律师提供的服务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四、本案的启示
本案的价值在于:为我的万金油阶段丰富了我的案例库,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一个标准的处理流程和办案经验,且本案基本上囊括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所有环节,借鉴意义极大,因此我将此案记录于我的万金油生涯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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