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亚福
今天,微博认证为“婺源发布”发表了一条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的微博,主要内容如下:
【江永亮,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7年9月出生,非农户口,其与妻子张旺琴(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6年10月出生,农业户口)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江永亮系初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张旺琴属再婚,婚前曾于2001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两人婚后于2009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江某楷,于2015年12月16日再次生育一男孩,取名江某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该夫妇于2015年12月16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计划外生育。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在了解到该夫妇的违法生育行为后,于2018年1月27日依法向该夫妇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多次上门催缴,该夫妇拒不履行。2018年9月6日,赋春镇政府经县卫计委审核后,依法向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做出行政裁定(裁定书编号:(2018)赣1130行审55号),准予对江永亮、张旺琴夫妇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永亮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可见,江永亮夫妇生育江某诚的行为,符合修订后的《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只是时间上提前了一些,性质类似于“抢生”二孩。
2017年3月27日《新京报》发表了我的文章《“抢生”二孩,该不该“罚”?》已经分析过:对“抢生”二孩父母免征社会抚养费,既符合法律原则,也合情合理。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
今天,微博认证为“婺源发布”发表了一条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的微博,主要内容如下:
【江永亮,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7年9月出生,非农户口,其与妻子张旺琴(婺源县赋春镇甲路村人,1976年10月出生,农业户口)于200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江永亮系初婚,婚前未生育子女,张旺琴属再婚,婚前曾于2001年9月15日生育一男孩。两人婚后于2009年12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江某楷,于2015年12月16日再次生育一男孩,取名江某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该夫妇于2015年12月16日的生育行为属于计划外生育。婺源县赋春镇人民政府在了解到该夫妇的违法生育行为后,于2018年1月27日依法向该夫妇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多次上门催缴,该夫妇拒不履行。2018年9月6日,赋春镇政府经县卫计委审核后,依法向婺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婺源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0日做出行政裁定(裁定书编号:(2018)赣1130行审55号),准予对江永亮、张旺琴夫妇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婺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江永亮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事实上,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后的《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可见,江永亮夫妇生育江某诚的行为,符合修订后的《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只是时间上提前了一些,性质类似于“抢生”二孩。
2017年3月27日《新京报》发表了我的文章《“抢生”二孩,该不该“罚”?》已经分析过:对“抢生”二孩父母免征社会抚养费,既符合法律原则,也合情合理。
首先,从法律方面来看,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