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对超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不予处罚,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未办理变更登记
2023-02-08 09:02阅读:
作者梁仕成laoliang
梁老师,请问《市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中的“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的规定想冲突呢,市场主体实际经营事项,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的事项不一致,而且还是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事项,是处罚还是不处罚【参考意见】
国务院2021年5月19日下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下称《通知》),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第二条还规定:“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这意味着说,《通知》第三条“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规定中的“企业”指的是所有市场主体。也就是说,根据《通知》规定,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都应不予处罚。
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