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2月在同一企业工作时相识,因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两人互有好感。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李某向张某转账16次,金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共计38120元,转账中还包含了520的特殊金额,然以上转账时的聊天记录,原、被告均没有保存。
2021年1月起李某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每次都回复李某自己会还钱但需要时间。2021年8月,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借款1000元。10月,张某辞职并删除了李某微信,李某催收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79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自己给张某转账的记录,和2021年1月起李某向张某催款的聊天记录。
张某表示她之前与李某是恋人关系,她并没有向李某借款,基于两人是交往关系,这些钱是李某自愿赠予她的,而且李某也没有借条,所以,不认同李某所说的借款事实。
李某则表示他之前有追求过张某,但两人并没有正式交往。基于好感他确实在2020年2月份通过微信转了3笔钱(共1220元)赠予张某,这1220元张某不需要返还,除1220元以外,其它转账都是张某向自己借来还车贷的。
裁判结果
本案中,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时间及次数来看,转账行为主要发生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即两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期间,原告未提供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转款的原因,从支付次数和金额来看,连续多次转账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若是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0年2月在同一企业工作时相识,因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两人互有好感。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李某向张某转账16次,金额从200元到10000元不等共计38120元,转账中还包含了520的特殊金额,然以上转账时的聊天记录,原、被告均没有保存。
2021年1月起李某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每次都回复李某自己会还钱但需要时间。2021年8月,张某再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借款1000元。10月,张某辞职并删除了李某微信,李某催收未果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79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供了自己给张某转账的记录,和2021年1月起李某向张某催款的聊天记录。
张某表示她之前与李某是恋人关系,她并没有向李某借款,基于两人是交往关系,这些钱是李某自愿赠予她的,而且李某也没有借条,所以,不认同李某所说的借款事实。
李某则表示他之前有追求过张某,但两人并没有正式交往。基于好感他确实在2020年2月份通过微信转了3笔钱(共1220元)赠予张某,这1220元张某不需要返还,除1220元以外,其它转账都是张某向自己借来还车贷的。
裁判结果
本案中,从原告向被告转账的时间及次数来看,转账行为主要发生在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即两人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期间,原告未提供转账时的聊天记录用以证实转款的原因,从支付次数和金额来看,连续多次转账不符合正常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若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