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否交纳物业费不能作为开发商交房的前置条件
——法院判令一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要旨】
业主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先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能完成房屋交付。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认定按期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并非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判决开发商交房并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万元。
【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在办理交付手续前,原告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被告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户籍地邮寄期楼收楼通知书和收楼须知,因被告填写在邮件上的原告手机号码错误,导致未能送达。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缴纳案涉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前去收房,因被告委托办理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未能办理收房手续。
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支付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4.9万余元。
——法院判令一开发商交房并支付违约金
【要旨】
业主未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前去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委托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却要求业主先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导致未能完成房屋交付。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认定按期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主要合同义务,业主支付物业费并非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判决开发商交房并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8万元。
【案情】
2018年10月,原告张某夫妇与被告广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应在2019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被告逾期交房超过90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计算向原告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在办理交付手续前,原告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被告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户籍地邮寄期楼收楼通知书和收楼须知,因被告填写在邮件上的原告手机号码错误,导致未能送达。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缴纳案涉房屋契税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前去收房,因被告委托办理交房办证的物业公司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双方产生矛盾,导致未能办理收房手续。
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支付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万分之二的违约金14.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