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万元,饶某某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出借给毛某某。2017年7月,因毛某某未偿还借款,故在饶某某书写的内容为“今借到饶某某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是所签的并非自己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
后因毛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饶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毛某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饶某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毛某某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
【分歧】
本案中,由于借条落款处的签名并非毛某某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就该签名的效力认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毛某某的真实姓名,毛某某也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因此不应依据该借条确认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首先认定该签名具有与本人真实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认定借款是否属实。
【评析】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非典型签名应具有签名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依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而无限制的必要,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
2014年,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5万元,饶某某以现金给付的方式出借给毛某某。2017年7月,因毛某某未偿还借款,故在饶某某书写的内容为“今借到饶某某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00)”的借条上签名确认,但是所签的并非自己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而是与其真实姓名在本地方言中发音一致的其他名字。
后因毛某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饶某某诉至法院。在庭审中,毛某某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饶某某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毛某某以自己不识字、身体不适为由拒绝配合采集签名笔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而终止。
【分歧】
本案中,由于借条落款处的签名并非毛某某在户籍登记中的法定姓名,就该签名的效力认定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上的签名并非毛某某的真实姓名,毛某某也否认该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因此不应依据该借条确认毛某某向饶某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首先认定该签名具有与本人真实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去认定借款是否属实。
【评析】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非典型签名应具有签名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一般民事行为中的签名形式并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依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签名的形式,而无限制的必要,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的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