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汽车公司设立于2018年10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起人股东高某、林某各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8年11月30日。
2020年8月17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至100万元,高某、林某各减资450万元,减资后高某、林某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仍为2048年11月30日。次日,该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020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作出说明,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20年10月10日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担保。2020年10月17日,登记机关准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然而,某汽车公司向登记机关出具的说明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在2020年8月17日股东会决议减资前,公司存在多名已知债权人,但决议减资后公司并未在10日内通知上述债权人,更未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减资后不满半年,该汽车公司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债务达数千万元。破产管理人认为股东高某、林某违法减资,应分别补足减资款450万元以归入公司破产财产,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可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且在有明确的债权人时,应先直接通知债权人,而非跳过该方式径直通过公告通知。
本案中,
某汽车公司设立于2018年10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发起人股东高某、林某各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48年11月30日。
2020年8月17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至100万元,高某、林某各减资450万元,减资后高某、林某分别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仍为2048年11月30日。次日,该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020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登记机关作出说明,公司已于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于2020年8月18日在报纸上发布了减资公告,至2020年10月10日公司已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了相应担保。2020年10月17日,登记机关准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然而,某汽车公司向登记机关出具的说明并不符合客观事实。在2020年8月17日股东会决议减资前,公司存在多名已知债权人,但决议减资后公司并未在10日内通知上述债权人,更未对债务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减资后不满半年,该汽车公司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债务达数千万元。破产管理人认为股东高某、林某违法减资,应分别补足减资款450万元以归入公司破产财产,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可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且在有明确的债权人时,应先直接通知债权人,而非跳过该方式径直通过公告通知。
本案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