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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囚论》有感

2018-06-05 14:14阅读:
  早上起来后,观书。看到欧阳修的《纵囚论》,其对唐太宗放犯人回家一事颇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样做是“有悖人情,违反法度,沽名钓誉”(百度百科·纵囚论)。因《新唐书》的编辑有欧阳修的一份,故而对其事之真假有些莫辩。
  上午时分,通过百老师看了下,《旧唐书·太宗本纪》中这样说:“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如果此书所叙是真,第一,则唐太宗的确亲自做了这件事(亲录囚徒);第二,这些人的确是犯死罪的(死罪者);第三,要求第二年来受死,也是真的(明年秋末就刑);第四,这些“死罪者”也全部回来了(毕至);第五,这些“死罪者”全部得到了赦免(诏悉原之)。由此,这此事可以这样说:唐太宗法外开恩,完全让死刑犯回家团聚一年,并且没有监视等手段,而这些人都守信用,第二年又回去甘心受死,不过唐太宗有感于其信用,将其全部释放。
  《新唐书·太宗本纪》记的是:“贞观六年……十二月辛未,虑囚,纵死罪者归其家。……七年……九月,纵囚来归,皆赦之。”和旧唐书相比,有两点不一样:第一,是不是太宗亲自下令的?不知道,没说;第二,回来的囚犯都赦免了,但有没有没回来的呢?不知道,没说。
  但,《新唐书·刑法》也说了此事:“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由此看来,这个说法和旧唐书是一致的,只是人数不同罢了。
  看到这里,为何新唐书对此事的说法不太一样呢?
  又看了百老师,得“〈列传〉部分主要由宋祁负责编写,〈志〉和〈表〉分别由范镇、吕夏卿负责编写。最后在欧阳修主持下完成。〈本纪〉10卷和〈赞〉〈志〉〈表〉的“序”以及《选举志》《仪卫志》等都出自欧阳修之手”(百度百科·新唐书)。原来本纪是欧阳修写的,志不是欧阳修写的,故而有此略微差异。
  回过头来说,欧阳修的《纵囚论》还是有看点的。其一,认为这种做法不近人情(是以君子之难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君子都不容易做到的,还要求小人去做到,是有些不近人情;第二,认为太宗和囚犯互相猜测,一个猜测囚犯会回来,一个猜测回去后会被赦免,如此,“乌有所谓施恩德与夫知信义者哉?”,恩德和信义都没有了。第三,如果每年都这样,死囚以后
都可以不死了。那致法律于何地?(若屡为之,则杀人者皆不死。是可为天下之常法乎?)干脆不要法律了,每年只要皇帝开恩,就年年天下太平了。
  不过,唐太宗还是明白这点的,《新唐书·刑法》又说:“(太宗)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这意思和欧阳修的一样,“归而赦之,可偶一为之尔”。
  但唐太宗也错杀过张蕴古,之后要求死囚从“三覆”变为“五覆”。自己的错事,却要别人去更加仔细,从此点上讲,欧阳修的确没批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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