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以下简称EB)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发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EB的历史]
2008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首次就公开发行EB进行了规定。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门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EB进行了规定。此后,尽管有公司发布预案(首例是“丽珠集团”000513的股东“健康元”600380),但一直没有产品推出。
直到2013年,深交所在当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体系下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EB得以横空出世。201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EB(13福星债)推出,发行主体为福星晓程(300139)的股东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行总额2.57亿元,期限一年。2014年, “14宝钢EB”作为第一支公募EB得以发行,由新华保险(601336)的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三年,票面利率1.5%。
2015年1月,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退出历史舞台,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EB均被纳入统一的公司债券的体系中。
截止2016年9月20日,今年已发行29只EB发行,另有17家上市公司披露其股东发行EB的意向。如果这些EB全部成功发行,2016年EB发行数量将超过过去三年的总和。
[EB与转债的区别]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是我们已经熟悉的工具。EB与转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股债混和工具,区别主要在于: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投资者转股后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上市公司获得融资,原股东股权被摊薄;EB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投资者换股后上市公司股本不增加,而是该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该股东获得融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被摊薄。
正是因为EB的换股标的是上市公司存量(已有)股权,而转债的转股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因此转债是单纯的公司债券 转股期权,而EB则是有股
[EB的历史]
2008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首次就公开发行EB进行了规定。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门就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EB进行了规定。此后,尽管有公司发布预案(首例是“丽珠集团”000513的股东“健康元”600380),但一直没有产品推出。
直到2013年,深交所在当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体系下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私募EB得以横空出世。2013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只EB(13福星债)推出,发行主体为福星晓程(300139)的股东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发行总额2.57亿元,期限一年。2014年, “14宝钢EB”作为第一支公募EB得以发行,由新华保险(601336)的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发行总额40亿元,期限三年,票面利率1.5%。
2015年1月,新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颁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退出历史舞台,无论是公募还是私募EB均被纳入统一的公司债券的体系中。
截止2016年9月20日,今年已发行29只EB发行,另有17家上市公司披露其股东发行EB的意向。如果这些EB全部成功发行,2016年EB发行数量将超过过去三年的总和。
[EB与转债的区别]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债)是我们已经熟悉的工具。EB与转债的共同点在于都是股债混和工具,区别主要在于:转债是上市公司发行,投资者转股后上市公司股本增加,上市公司获得融资,原股东股权被摊薄;EB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发行,投资者换股后上市公司股本不增加,而是该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减少,该股东获得融资,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被摊薄。
正是因为EB的换股标的是上市公司存量(已有)股权,而转债的转股标的是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权,因此转债是单纯的公司债券 转股期权,而EB则是有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