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EB与公募EB的历史]
可交换债(EB)的出现源自2008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的设定,其上位法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当时由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尚处于试点阶段,只有公开发行的品种,因此当时EB也仅能以公募的方式出现。
2012年,深沪交易所针对中小微型企业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私募债券。2013年,深交所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体系下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创造了私募EB这一新的EB品种。
尽管公募EB的规则颁布在前,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只可交换债却是私募EB。2013年10月,作为私募EB的“13福星债”发行,发行人为福星晓程(300139)的股东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直到2014年,作为第一只公募EB的“14宝钢EB”得以发行,发行人是新华保险(601336)的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这也似乎在预示着,EB市场上私募EB将唱主角。
2015年1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个品种被纳入公司债券体系。新的公司债券体系中包含了公开发行的品种(根据是向所有投资者发行还是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区分为大公募公司债与小公募公司债)与非公开发行的品种(即私募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发行附带换股条款的公司债(即可交换债)。随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私募EB纳入监管框架。至此,被纳入统一的公司债券体系的EB也根据公开发行与否区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即公募EB,包括大公募EB和小公募EB)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即私募EB)。
[私募EB与公募EB的主要区别之一:发行人]
公募EB与私募EB均要求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法人制股东,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自然人、有限合伙等非企业法人不能发行EB。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就公募EB而言,发行人还需满足的额外条件包括: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专门针对公募EB的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针对
可交换债(EB)的出现源自2008年《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的设定,其上位法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当时由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券尚处于试点阶段,只有公开发行的品种,因此当时EB也仅能以公募的方式出现。
2012年,深沪交易所针对中小微型企业推出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是一种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的私募债券。2013年,深交所在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体系下发布《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创造了私募EB这一新的EB品种。
尽管公募EB的规则颁布在前,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只可交换债却是私募EB。2013年10月,作为私募EB的“13福星债”发行,发行人为福星晓程(300139)的股东武汉福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直到2014年,作为第一只公募EB的“14宝钢EB”得以发行,发行人是新华保险(601336)的股东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这也似乎在预示着,EB市场上私募EB将唱主角。
2015年1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这个品种被纳入公司债券体系。新的公司债券体系中包含了公开发行的品种(根据是向所有投资者发行还是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区分为大公募公司债与小公募公司债)与非公开发行的品种(即私募公司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可发行附带换股条款的公司债(即可交换债)。随后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私募EB纳入监管框架。至此,被纳入统一的公司债券体系的EB也根据公开发行与否区分为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即公募EB,包括大公募EB和小公募EB)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即私募EB)。
[私募EB与公募EB的主要区别之一:发行人]
公募EB与私募EB均要求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法人制股东,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自然人、有限合伙等非企业法人不能发行EB。另外,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就公募EB而言,发行人还需满足的额外条件包括: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专门针对公募EB的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针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