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0月,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设置在某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旗舰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的情况。后经当地省级药监部门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0月28日通过该第三方平台的旗舰店,在非处方药商品目录内上架销售链接,并在购买者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采取线上直接交易形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400余盒,销售金额为13万余元。
分歧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主要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属于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形,应当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警告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网售处方药需要购买者线上提供真实可靠的处方来源,并经销售者的执业药师线上审核后方可销售,该过程应视为销售者“远程审方”的过程。但该公司在网上未经上述过程,未凭处方直接销售处方药,应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情形,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应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出于不能保护当事人非法收入的角度,并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平台监测发现,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设置在某互联网第三方平台的旗舰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的情况。后经当地省级药监部门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10月28日通过该第三方平台的旗舰店,在非处方药商品目录内上架销售链接,并在购买者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采取线上直接交易形式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枸橼酸西地那非400余盒,销售金额为13万余元。
分歧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主要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属于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形,应当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警告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
网售处方药需要购买者线上提供真实可靠的处方来源,并经销售者的执业药师线上审核后方可销售,该过程应视为销售者“远程审方”的过程。但该公司在网上未经上述过程,未凭处方直接销售处方药,应属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情形,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
应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出于不能保护当事人非法收入的角度,并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