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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前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四种处理方式

2017-04-17 20:03阅读:
股改前,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四种处理方式


关于注册资本,《公司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包括应在营业执照及章程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关于净资产,简单来讲即公司的资产总额减去总负债以后的净额。公司成立初期,一般净资产会与注册资本相等,但随着公司一段时间的持续经营,公司净资产则会大于或小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一般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公司股东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未缴足出资前,净资产可能会低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二是因为虽公司盈利但可能负有较大金额的负债;三则是由于公司连年亏损,未分配利润为负,也会导致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

一般而言,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非法律问题,可能会在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产或负债的变化时常出现,本文主要就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若存在该问题该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拟IPO或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为了保证公司业绩的联系计算,应以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照一定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其余净资产列入公司资本公积。为了保证股份公司资本的充足性,股改前公司的净资产应不小于注册资本,若其小于注册资本,则无法进行股改。对于股改前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一般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 股东向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即公司股东向公司进行增资,为了确保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可以大于注册资本,应系溢价增资,增资的价格则主要参照于公司目前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比
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净资产为500万元,净资产比注册资本少500万。若股东拟认购出资200万元,则可确定股东增资价格为“5元每股”,股东实际需向公司缴纳1000万元出资款,其中2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800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通过溢价增资后,公司的净资产将会大于注册资本。

此处需注意的是,对于拟IPO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而言,监管机构会对其历史沿革中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予以关注,若无合理解释,一般而言历次增资或股权价格应成递增状态,若出现单次价格异常需进行合理解释。当然,为增加公司净资产而由股东溢价增资而导致增资价格畸高的,笔者认为是可以合理解释的。

此外,若引入机构投资者或职工持股平台进行溢价增资是否可行呢。一般情况下,通过溢价增资增加公司净资产的增资价格可能会高于公司当时每股对应的市场价格,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对入股价格持有异议;对于职工持股平台而言,其一般带有对公司员工激励的作用,入股或受让价格一般等于会略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若让其溢价增资,一方面员工可能无法筹资足额资金,另一方面可能也无法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故,一般很少会采取机构投资者或职工持股平台进行溢价增资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2. 股东向公司捐赠财产

与股东通过溢价增资增加净资产方式不同,股东向公司捐赠财产不会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仅由股东将资产直接捐赠给公司,操作起来更为便利。

关于股东捐赠行为发生后,公司的财务处理是应将其计入“资产”还是“营业外支出”,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其相关的规定具体有: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告([2008]48号),“公司应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中:“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此,若股东捐赠在相关协议及会议决议中已经明确其为资本性投入,并且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的,笔者认为公司应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应以会计师的意见为准。

3. 公司进行减资

即,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至等于或小于公司净资产。《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一般需履行如下程序:召开董事会,制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召开股东会,作出同意减资的决议,通过章程修正案(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针对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作减资公告;针对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减资公告之日起45日后作工商变更登记。

减少注册资本对于公司而言系较为重大的事项,需履行程序繁琐复杂且需通知债权人及公告,耗费时间较久,故一般实践中很少通过减资以使得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

4. 通过经营积累增加公司净资产

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改基准日可以推迟的,或无股东或第三方愿意向公司溢价增资或捐赠财产,且公司又不愿意减资的,公司可通过日常的生产经营积累,以使得公司净资产大于公司注册资本。

当然,采用该种方式的,应为公司在较短时间内可以增加公司资产或增加净利润的。若拖延时间较长,可能会使公司错过IPO或新三板挂牌的关键时间节点,得不偿失。在如此情况下,或可采取减资方式更为直接,当然减资后应确保公司符合首发办法关于发行人股本总额的要求。

上述四种处理方式结合过往经验及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采取股东向公司溢价增资的方式以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本文转载 王楠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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