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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破产的司法解释:企业破产中在途货物的处理

2024-07-17 15:27阅读:
企业破产中在途货物,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
  • 出卖人取回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取回方式
  1. 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
  2. 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 在途货物到达管理人后,管理人应予准许出卖人行使取回权的情形
  1. 出卖人对在途运输的标的物以上述方式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
  2. 或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 出卖人未及时对在途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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