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力挽狂澜——从诈骗案看共同犯罪与罪名认定的关键突破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多人涉嫌诈骗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审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多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当事人(化名)作为原审被告人之一,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阶段,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仍指控当事人及同案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损失84万余元),社会影响广泛。经重审,法院最终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对七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律师办案观点
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团队在重审阶段重点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辩护:
罪名定性争议:主张当事人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因其未直接参与诈骗实施,仅提供微信群辅助功能,与诈骗团伙无明确共谋,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
共同犯罪界限:强调当事人与诈骗主犯无稳定配合关系,其行为属“中性业务帮助”,未达到诈骗罪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明知且积极参与”标准。
量刑情节突破:
从犯地位:当事人仅起次要作用,获利微薄(如当事人仅获利3050元),应减轻处罚;
退赔谅解:全额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
特殊情节: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协助抓获同案犯)、初犯、在校学生身份等从宽情节。
程序正义:指出部分证据链条断裂,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对诈骗具体行为的明知程度。
尽管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但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奠定了关键基础。
判决结果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28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从犯),但全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多人涉嫌诈骗罪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审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多名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当事人(化名)作为原审被告人之一,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阶段,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阶段,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仍指控当事人及同案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损失84万余元),社会影响广泛。经重审,法院最终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自首、立功、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对七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律师办案观点
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我们团队在重审阶段重点围绕以下核心观点展开辩护:
罪名定性争议:主张当事人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诈骗罪,因其未直接参与诈骗实施,仅提供微信群辅助功能,与诈骗团伙无明确共谋,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
共同犯罪界限:强调当事人与诈骗主犯无稳定配合关系,其行为属“中性业务帮助”,未达到诈骗罪共同犯罪所要求的“明知且积极参与”标准。
量刑情节突破:
从犯地位:当事人仅起次要作用,获利微薄(如当事人仅获利3050元),应减轻处罚;
退赔谅解:全额退赃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
特殊情节:当事人具有立功表现(协助抓获同案犯)、初犯、在校学生身份等从宽情节。
程序正义:指出部分证据链条断裂,无法直接证明当事人对诈骗具体行为的明知程度。
尽管法院未采纳罪名变更意见,但辩护观点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奠定了关键基础。
判决结果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282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从犯),但全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宽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