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团伙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某KTV内长期组织、协助多名陪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高达510.6万元。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担任KTV督察部总监兼营销总监,公诉机关认为其默许卖淫行为并提供身份证明用于开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名被告人,证据材料繁多,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当事人虽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律师办案观点
明确从犯地位:
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我提出当事人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职责主要为日常考勤和纪律督查,未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或管理,且未从中获取主要利益。与主犯相比,其行为更符合协助性质。
情节严重性的反驳:
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是非法获利金额,但当事人并未直接经手嫖资,也未参与分成。我通过审计报告和资金流向分析,证明其行为与高额获利无直接关联,不应适用“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条款。
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调查。我强调其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
社会危害性的弱化:
结合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及实际行为,我指出其未直接促成卖淫交易,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我的当事人为从犯,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
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此外,法院对涉案非法所得的处理也严格区分了主从犯的责任范围,未将全部获利归责于我的当事人。
本案系一起涉及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团伙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某KTV内长期组织、协助多名陪侍小姐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高达510.6万元。其中,我的当事人被指控为组织卖淫罪,担任KTV督察部总监兼营销总监,公诉机关认为其默许卖淫行为并提供身份证明用于开房,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名被告人,证据材料繁多,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当事人虽自愿认罪认罚,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上存在较大辩护空间。
律师办案观点
明确从犯地位:
通过梳理案件证据,我提出当事人在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职责主要为日常考勤和纪律督查,未直接参与卖淫活动的组织或管理,且未从中获取主要利益。与主犯相比,其行为更符合协助性质。
情节严重性的反驳:
公诉机关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是非法获利金额,但当事人并未直接经手嫖资,也未参与分成。我通过审计报告和资金流向分析,证明其行为与高额获利无直接关联,不应适用“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条款。
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
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调查。我强调其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并参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下限。
社会危害性的弱化:
结合当事人的工作性质及实际行为,我指出其未直接促成卖淫交易,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我的当事人为从犯,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
罪名:协助组织卖淫罪
此外,法院对涉案非法所得的处理也严格区分了主从犯的责任范围,未将全部获利归责于我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