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监察法增加了“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调查措施内容,但是最引人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时间的延长。
新《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该条第三款规定,“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