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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宁律师:最高检通报一案经历“死缓→无罪→死缓”带来的思考!

2023-02-17 10:55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15日通报一起经最高检抗诉纠正的故意杀人申诉案。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辛与被害人张某艳(女,殁年33岁)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某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某产生矛盾。201535日,在张某艳住处,辛某与张某艳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某掩住张某艳的口鼻,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为掩盖罪行,辛某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

顾宁律师:最高检通报一案经历“死缓→无罪→死缓”带来的思考!
(配图与案件无关)
笔者之所以完成本文,实因本案经历的程序极其复杂,比题目更加跌宕起伏。我们看一下程序:
1.一审判决死刑:经侦查及审查起诉程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
81日以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2.二审发回重审: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1229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再次一审判决无罪:20181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
4.市检察院抗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2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省检察院撤回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1113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6.省检察院再次认为不予抗诉201811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7.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20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最终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8.再再次一审判决死缓:最高检于20222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2日,最高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总体经历了“死缓→无罪→死缓”的过程,历时近七年,相信对被告人、被害人以及两方家属都是漫长的煎熬。最终结果应该是司法机关达成的共识。我们不多评价,谨表达我们的几点思考:
顾宁律师:最高检通报一案经历“死缓→无罪→死缓”带来的思考!
一、刑事司法的“终局”在哪里?
本案经历了八个主要的程序节点,历时七年时间。可能相关当事人在任何一步,都会认为这是案件的终局。但是在相关力量的推动之下,明显一直都没有迎来终局。从程序上讲,本案程序并不违法,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以及操作方法。尤其是相关的申诉、抗诉、审判监督程序都没有明确的尽头。从理论上讲,本案还有被再次申诉、抗诉、审判监督重审、再次改判的可能性。当然大家可以看到,最高检和最高法已经参与案件,相信其对案件已经有了明确的态度,下级检察院和法院可能也是按照上级机关的意见开展工作。因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司法机关是上级领导、指导下级,并且今后可能会进一步强化。所以,终局在哪是个问题,但本案可能已是终局。
二、刑事定案证据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对刑事定案标准有着比较明确的描述。刑事案件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这样的表述都存在一定的适用空间。纵观全世界的刑事司法,关于刑事定案标准问题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西方国家更强调“自由心证”,我们国家更强调“证据确实充分”。但坦白讲,国内的标准也不可能达到100%的认定,实际上不好把握,操作难度大。另外,在保护被害人及普罗大众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践中适当降低证据标准,这也是一种现实的考量。当证明一个人有罪的证据超过了90%甚至更高,再判决该人无罪,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一个挑战。当然,我国的刑事司法中也在努力形成更严格证据的规则,要排除合理怀疑。但落实的过程中,实在难度很大。本案中我们注意到,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使用了“倾向于”等字样,也可以认为该表述是在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不可否认,本案的证据并不完美,这也是导致本案经历复杂程序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刑事新证据举证有无时间限制?
刑事二审程序中,各方能否提出新证据,该新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直是刑事理论和司法界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相比之下,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关于新证据举证要求、处理方法的规定。民事上原则上是二审不能提出新证据。但在刑事方面,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新证据举证的期限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法。发生该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刑事司法对于打击犯罪的考量,一直占据了很重要的位置。相反对人权的保护是在近些年才逐步完善。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刑事司法的一个重点,但对一些影响到人权保障的方面,我们也应该逐步完善,形成很好的平衡。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进行了重新的勘察、调查取证等,这些证据很多属于新证据。而本案与其他争议案例的区别在于,本案提出的相关新证据,仅用于办理申诉以及指定再审过程中。最后相关证据均在重新开始的一审审判中使用,并没有涉及二审新证据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本案在新证据提出方面并不存在问题。
四、各方宣传需注意什么?
一些案件的暂时结果,可能不是最终的结果,后面还可能有相关程序予以改变。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公、检、法、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都可能对案件一时的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和宣传。按照现行规定,这是合法的。只要不过分披露案件细节、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等,都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还是建议,相关方对案件结果进行宣传时,应当适当考虑该结果的不稳定性。在公开及宣传时,尽量只表述客观情况,不要过分强调主观,不要对当事人进行过分的价值、道德判断。不能只顾一时痛快,要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结果改变留有余地,防止到时候后悔。
此外,本案的确具有特殊性。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诉案件纠正一般多为被告人申诉的有罪案件纠正为无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家属长期申诉,后申诉至最高检,最高检通过向最高法院抗诉纠正错判,将无罪纠正为有罪
当然,按前面观点,目前各方的介绍和宣传也应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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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顾宁。内容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及本公众号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顾宁律师 136601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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