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接触到一起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却判决构成窝藏罪。
而公诉人自始至终未以窝藏罪起诉,走私普通货物罪是《起诉书》中唯一罪名。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征询公诉人意见,是否需追加窝藏罪。公诉人称,窝藏罪被走私普通货物罪吸收,不追加起诉。
不懂刑事案件的人乍一看,这里面有问题。而了解刑事案件的人,因有时会看到法院更改罪名的判决,遂认为问题不大。那么,本案到底有没有问题?法院如此判决,是合法,还是任性呢?

笔者根据个人理解,就如下四个问题提出观点:
一、法官依据在案证据判决,还是依据指控事实判决?
笔者答:当然是依据检方指控事实来判决。不然还要起诉干什么?还要《起诉书》干什么?不然公安机关直接可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由法院径行判决就可以了。
这里面有个诉讼基本原理,叫“不告不理”,即法院主要是进行消极裁判。这种设计主要是为了保障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该原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也同样适用。
而公诉人自始至终未以窝藏罪起诉,走私普通货物罪是《起诉书》中唯一罪名。庭审过程中,法官多次征询公诉人意见,是否需追加窝藏罪。公诉人称,窝藏罪被走私普通货物罪吸收,不追加起诉。
不懂刑事案件的人乍一看,这里面有问题。而了解刑事案件的人,因有时会看到法院更改罪名的判决,遂认为问题不大。那么,本案到底有没有问题?法院如此判决,是合法,还是任性呢?
笔者根据个人理解,就如下四个问题提出观点:
一、法官依据在案证据判决,还是依据指控事实判决?
笔者答:当然是依据检方指控事实来判决。不然还要起诉干什么?还要《起诉书》干什么?不然公安机关直接可以把案件移送到法院,由法院径行判决就可以了。
这里面有个诉讼基本原理,叫“不告不理”,即法院主要是进行消极裁判。这种设计主要是为了保障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该原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也同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