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顾宁律师:袭击“辅警”,不应构成袭警罪顾宁说袭警罪之二
2023-02-17 11:03
阅读:
http://blog.sina.cn/dpool/blog/u/2062444521
问题的提出
我国修法规定袭警罪当天,顾宁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请手动拖到文末看视频!(顾宁说袭警罪之一)
近来有观点称,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构成袭警罪。理由是“
辅警”作为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
也属于“警察队伍”的一部分,
其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侵害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该构成袭警罪。YES?or NO??
我们分析见分晓!!!
分析
1.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规定的警察范围
我国现行
《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3.用“罪刑法定”原则分析
根据
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以及行刑,都必须以刑法规定为依据,禁止
类推解释
,禁止超过本意、不合理的扩大。
类推解释
,指其所得
出的结论,超出了刑法本身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
袭警罪法条,已经明确保护的是特定情况下的“人民警察”。而“人民警察”的范围,应当由现行有效法律来规定,即前述《人民警察法》等。显然,“人民警察”含义本身,不包含“辅警”。
因此,将“辅警”解释进“人民警察”的范围,是不具任何合理性的。
袭警罪保护的是人民警察“人身”,还是“公务行为”?
从袭警罪条文来看,并不能得出“
保护的是公务行为
”的结论。因为,法条明确要求“袭击”的要是人民警察。所以认为保护的是行为,只是想像而已。当然,主体和行为具有一致性,但这不能改变法条保护的是人民警察“人身”的客观情况。
此外,袭击行为也显然是一个具体行为,其涉及的对象应当是明确的,而不是抽象的。
如果袭击“辅警”构成袭警罪,那么砸没有警察的警车,砸派出所的大门,也会构成袭警罪。这些都同样严重偏离了刑法规定本身。
4.那是否袭击辅警就没事了?
目前一些人思维定性问题,过多考虑无关因素,从而导致不聚焦、不准确。罪刑法定,袭击辅警是否会得到处理,并不是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需要考虑的因素。定性应当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和事实行为来确定。
就好比我们上一篇文
章,研究国内出口商户收取“货款”的定性,不用考虑“一旦认定是赃款,国内出口商户怎么办”的问题。这就逻辑顺序问题,不能放在一个锅里一起讨论,而是要有逻辑顺位。
另外,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辅警,即使不构成袭警罪,是有可能
构成
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等罪名
的
。所以我们不用杞人忧天,正确执行刑法,罪刑由法定,才是最重要的。
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不应构成袭警罪。
顾宁律师 13660189110
end
举报/Report
分享
我的博客
微博
微信
朋友圈
N
同时转发到微博
发送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
深圳刑事律师顾宁:“最佳被告”+技术指导:刑事模拟法庭应多培训、多使用
深圳刑事律师顾宁:合同诈骗罪在合同关系方面的辩点
刑事律师顾宁:刑事证据规则适用中的问题与思考
深圳刑事律师顾宁:检方指控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判窝藏罪,合法or任性?
深圳刑事律师顾宁:应汕头律协邀请开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专题讲座
打 开
疯狂捕鱼
海底宝藏等你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