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2023-03-13 15:05阅读:
近日,盈科深圳刑事合规部成功办理了一起醉驾案件。Z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实刑。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委托了本部门。经过顾宁律师、陈政龙实习律师等人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的有效辩护,成功将实刑改成缓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刑事合规部律师用实际行动证明了,“没有小案件,......”!
该案在我们介入之前,一审判决是判处实刑拘役二个月。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我们介入案件之后,经过有效辩护,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法院发回重审后,我们再接再厉,此次一审改判Z为缓刑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一、简要案情
当事人Z在某区将车辆借给L某,由L驾驶至其居住小区,停至车库。之后二人共同饮酒。由于L想起该车阻碍车库通道,随即在Z陪同下,到地下车库挪车。驾车过程中与发生碰撞,Z全程无驾驶车辆。后物业报警,警方立案调查,公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起诉Z与L二人。
二、主要辩护观点
(一)Z是在L正常清醒状态下无饮酒将车辆借出L是该车辆实际使用人、实际控制人。因此Z没有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Z是案发前一天下午将车辆借给LLZ在某区住处拿到钥匙并取得车辆。当时L并无摄入酒精。因此出借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检察机关也未认定该行为违法。至车辆归还前,L是该车辆实际使用人、实际控制人。Z无犯罪行为。
(二)L系自行挪车,该过程Z并未参与意见,只是在酒后跟随
根据L的讯问笔录,证明是L为自身方便用车而自行想起去挪车,而非Z指使其去挪车。Z在案发时,的确乘坐L驾驶车辆,但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并未向L做出意思表示。
(三)Z的确没有有效阻止L驾车,但当时车辆已经不是由其控制、使用,阻止义务并未达到“特殊义务”程度。而且即使未履行义务,也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也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Z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当时车辆早已不由Z控制、使用,Z只是随同L去挪车。当时Z的阻止义务应该比一般人的阻止义务高一些,但也没有达到“特殊义务”的程度。即如果Z没有履行义务,存在过错,也不宜用刑法追究责任。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四)采血程序存在问题,鉴定意见不可用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本案中抽血程序中取血操作人员无基本信息、无资质信息、无签名确认;血样中添加抗凝剂情况不明;第一次取血保存超时,在超时情况下进行第二次取血,均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属于“难以确定检材的提取、保管和移送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在提取和流转环节中不被污染”。因此本案中L血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本案案发地处于“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社会危害性较低比照其他一般道路危险驾驶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犯罪地点特殊,并非正常交通路段、繁忙路段,只是在地下停车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社会危害性较小。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见,浙江省司法机关认为,“居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醉酒驾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这是浙江省规定,但是也反映出居民小区内车库与一般道路的区别,社会危害性不同,请贵院从轻处罚。
(六)具有自首情节。不能因为L不构成自首,而否定Z构成自首,二人应该分开认定是否自首。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案发当天,Z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并没有逃跑,并主动向警方交代情况。因此,依法应认定Z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理。
Z事后认罪态度好,一直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几点体会:
刑事案件需要聘请专业律师
刑事案件到底需不需要律师?这对当事人来讲可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在学界是没有争议的,不然就不需要设置“辩护人”这样一个角色了。
辩护律师是否专业,在具体的案件办理上,差别是非常巨大的。只有专业的辩护律师才能够真正吃透案件、吃透证据,给予最充分的辩护。本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专业”是你的名片,也是分水岭
任何职业,都存在专业和不专业的区分。行外人士,是很难判断是否“专业”。但是这并不能磨灭专业与不专业的区分。虽然二者之间的界线有时是模糊的,但很多人并不在这条界线之上,多数情况是能清楚分辨的。所以,作为律师,你在某方面是否专业,应该有清醒的判断。不专业,那就继续努力,达到专业。
魔鬼在细节
刑事案件能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能够起诉至法院,表面上看都是没有问题的。大的问题,明显的问题,早就被发现了。而魔鬼就在细节里。只有在细节中才能发现真正的问题。以本案为例,借车的时间、借车时L的状态、借车后二人的行为、L驾车时的情形、Z当时的行为和状态等等,都非常关键。发现细节里的问题,需要法律和经验等方面的多重积淀。
先后委托律师之间,可根据全国律协规定依法提供阅卷方便作为律师,不能不知该规定,也不能太小气。
根据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四条:“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变更律师的,变更前的律师可以为变更后的律师提供案情介绍、案卷材料、证据材料等工作便利。”
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一直按照该规定办理。向其他律师提供过案卷,也从其他律师处获取过案卷。但本案中,当我们在一审判决后接手本案后,依法向之前律师提出阅卷要求时却被拒绝。
此处提及,是希望同行之间,依法多多配合、多多合作,共建良好执业环境。各位,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作者:顾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刑事合规部主任 13660189110
【本文作者顾宁、陈政龙。内容不代表其所在单位及本公众号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合规部
顾宁律师成功辩护案例:醉驾实刑改缓刑!是时候展示真正的技术了!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