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是贵州人,在广州一家饭店当厨师长。由于店里事务比较多,还需要一名助手,于是他想到同为贵州人的安某,之前他们是朋友,也是做过厨师的。经过老板同意后,把安某叫来当助手。
田某喜欢喝酒,脾气爆躁,经常酒后乱发脾气,骂员工。且有点不正经,经常调戏女员工。员工对他很反感,把这些事向老板反映。老板也劝他注意点。田某答应的很好,但不久又犯了老毛病。终于老板忍无可忍,要把他换了,提拔安某为主厨,想要田某协助。但是安某考虑到田某的性格不好,不愿让田某留下,老板于是叫田某收拾走人。但是还欠田某一个月工资没发,说是走时再结。田某找到安某,希望让其留下当助手,安某不愿意。田某非常恼火,想当初是我看在朋友的面子上叫你来的,现在你却要让我走人,也太过份了。
他们两人住在老板租的两室一厅的房子,一人一间房。这天安某下班后买一箱啤酒回家喝,喝醉后睡着了。田某也是一个人在外面喝闷酒,半夜才回家。田某到家后想找安某谈谈,毕竟也是朋友一场。但敲门时一直没人开门,也没回应,原来是安某喝醉了,听不到敲门声。但田某并不知道这些,以为安某故意不理他。想起安某忘恩负义,还要把他赶走,加上酒精冲晕了头脑,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于是推门进去,捡起安某床下的酒瓶向安某砸去,连续几下,安某一声没吭就没了声息。杀人后,田某才反应过来,刚才自己把安某杀了。怕被发现,田某用打火机点着了安某的被子,伪造安某自己失火的现场。田某自己则到外面去了,假装不在房间。快天亮时才回家,然后报警说安某出事了。警察很快锁定田某为嫌疑人,经过审讯,田某承认是自己所为。
审判过程中,田某同意先赔偿10万元,其它的以后等他赚了钱再赔偿,但是田某这10万元也拿不出来。死者家属向法院声明,不接受赔偿,不原谅田某。法院最后判处田某死刑,立即执行。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