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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路虎女”事件的另类解析

2024-09-09 15:39阅读:
青岛“路虎女”事件的另类解析

笔者按:关于青岛“路虎女”事件,“路虎女”罪有应得,这是勿庸置疑的。本文是想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事情,无意开脱。
近段时间,青岛“路虎女”王某违反交通规则逆行,并且殴打对面司机林某的事情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愤慨,一致声讨王某的嚣张拔扈,要求对其进行严惩,本人也赞同顶格处罚。
93日,青岛公安对 此事进行了情况通报,还原了事情经过:82813时许,王某驾驶车辆前往医院预约就诊,行至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林某润正向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倒车准备并入顺向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间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旅游大巴车发生刮蹭后,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了辱骂,并与旅游大巴车驾驶员就事故处理协商达成一致。随后王某又对林某润进行辱骂、殴打。
最后的处罚结果是:82922时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王某殴打他人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王某侮辱行为处以罚款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8
30日凌晨1时许,将王某送至青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书写《道歉书》向林某润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林某润的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831日,公安机关将对王某的处罚决定送达被侵害人林某润,林某润签字确认。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润,有权就本案对其造成的医疗费用、经济损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有人认为公安的通报是明显的春秋笔法,有为王某进行开脱、解释之嫌,笔者对此深以为然。有人认为,处罚明显过轻,他们举出了前些年一个案件,一个人打之前的老师两个耳光,被定为“寻衅滋事罪”而判刑。简单谈下个人看法,那个打耳光被判刑的事,明显是过重,而且是错误判决。这种事生活中基本都是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否则,无数人要进去牢房了。选择性司法很多,无可奈何,勿庸多说。
这篇文章主要是想探讨一下男司机当时的心理活动,无意为“路虎女”辩解。
从其它信息得知,王某的车后退三次,林某的车往前顶三次,直到王某撞到后面的大巴车,这时终于激起了王某的怒火,有了后面打人一幕,且是与大巴车协商处理问题之后。根据《九派亲闻》对林某的采访,林某对此的解释是:一开始她按了喇叭,想插到旁边车道,我也按喇叭,却看见她在车里骂骂咧咧,我就上火了没有让她。如果她当时好好跟我说,我肯定会让。依林某的说法,这里有下面问题:她按喇叭的目的是让林某后退让她插入旁边车道,还是告诉林某,她要后退以便插入旁边车道。如果前一种情况因为林某也按喇叭就骂骂咧咧,没有任何道理,那么后面林某所有的行为从情理上都顺理成章,人都是有脾气的。后一种情况,林某顶上去后,骂骂咧咧是可能的,不是说这种行为对,而是日常这情况普遍存在,如果有更高素养的,当时情形下仍然淡然处之,当然更值得敬重。所以这个时间点很重要,当事双方肯定各有说法,我们无从得知,也不可能知道了。当然了,也有人会认为,就不应该让着不守规则的,所以林某从法律上无错,本人也认可这一观点。但本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让对方,否则,后面的车如何通行?做人应当不为己甚。
王某一肚子怒火来打林某时,林某没有还手,也没有保护自己。这里也有个问题,刚才林某那么容易火气上来了,现在对方过来打人了,怎么一下子火气就没了,突然冷静下来?王某打他时,没有用手挡住对方,也没有躲闪,不合常理,也违反生理规律。就算不想还手,但是会去用手挡住对方,或者至少也要闪避,这是条件反射,人之本能。但是林某是一动不动的任由对方去打,如果之前心理没有准备好,这是绝对做不到的。
引用一个评论,由于编辑图片太麻烦,所以这里说一下主要意思:女的逆行和打人不对!但说话两边,男子被打不还手不是素质高,只是为了以后获得高额赔偿。结果对方拘留、罚款,不愿赔偿。男方心理不平衡,这才把事情闹大。这条评论点赞非常多。笔者在朋友圈之前也作过类似的表述,马上有人进行反驳。想当年王公子思聪者在上海打人事情发生后,多少网友梦寐以求的王公子能够打自己一次。
为什么网友会对此事义愤填膺,主要是当前社会有的人认为自己有钱、有权,就欺负别人,而且这种事情还不少,大家对于这种权力滥用,以势欺人的行为深恶痛绝,以致群情激昂。本人同样对这种情形表示极大的愤慨。如果本人的仇人被别人打死了,我只关注结果,而不会管它原因如何,我都会为打人者辩解。
但是,如果因愤怒失去理性,终究于事无益。


段国华律师
202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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