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人相撞之我见
近日有关青岛李沧区法院在普法中引用了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例(2024年11月)予以宣讲,引起网民质疑。后随着法院的道歉释疑似乎已经平息,我个人却不这样以为。之我见如下:
有关第一次的披露。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厅厅长以案释法,说有路人刘某(后知是老太,当时59岁)电话着突然后转身走,同一相向而行路人王某(后知当时是29岁女)相撞倒地,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说刘要王赔偿18.8万元不果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刘“突然转身负主责”,王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负次责”,后经法院多次调解,王陪刘“7万元”,“双方满意”成调解书,亦是法院成功调解案例。由此,立即引发网民关注,最大不满是行人行走的所谓“安全距离”,并多以为没有法律依据,并多以为全责在“突然转身行走”的刘,被撞者不该赔偿。
第二次的披露是当时的事发视频,并不是出自李沧区法院的自愿,而是权威媒体“索要”,如此更引起几乎是颠覆性的关注。从视频画面看,似是在一处不小的小区内,刘老太打电话(是否打电话没看清)站住缓缓转身,且并没有回走,其后一女左顾右盼快步走到,她并没有注意到已经停在原地的刘老太而“撞”过去。紧跟着李沧区法院出面道歉,说“安全距离”解释不当,有“出入”,而调解解决了纠纷没有错。对此,我个人以为:其一,如果此视频属实,它同什么“突然转身回走”就是“两个”案子。该视频表明,行迹匆匆的后女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在核实18.8万元的赔偿后,应由其承担90%的赔偿金。其二,为什么被撞伤刘老太也要承担10%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即公共场所,公共资源的互用互利(在此不展开谈),而仅就视频上看,刘老太所站立的地方至少是如果是小区内的道路,几乎是靠路中央的位置(不是解释的什么人行便道),公共地段一定会有“潜规则”的避让,这是为行人自己的安全,不是要什么“安全距离”。其三,建议李沧区法院立案厅厅长就地免职,去做
近日有关青岛李沧区法院在普法中引用了一起调解成功的案例(2024年11月)予以宣讲,引起网民质疑。后随着法院的道歉释疑似乎已经平息,我个人却不这样以为。之我见如下:
有关第一次的披露。青岛李沧区法院立案厅厅长以案释法,说有路人刘某(后知是老太,当时59岁)电话着突然后转身走,同一相向而行路人王某(后知当时是29岁女)相撞倒地,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说刘要王赔偿18.8万元不果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刘“突然转身负主责”,王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负次责”,后经法院多次调解,王陪刘“7万元”,“双方满意”成调解书,亦是法院成功调解案例。由此,立即引发网民关注,最大不满是行人行走的所谓“安全距离”,并多以为没有法律依据,并多以为全责在“突然转身行走”的刘,被撞者不该赔偿。
第二次的披露是当时的事发视频,并不是出自李沧区法院的自愿,而是权威媒体“索要”,如此更引起几乎是颠覆性的关注。从视频画面看,似是在一处不小的小区内,刘老太打电话(是否打电话没看清)站住缓缓转身,且并没有回走,其后一女左顾右盼快步走到,她并没有注意到已经停在原地的刘老太而“撞”过去。紧跟着李沧区法院出面道歉,说“安全距离”解释不当,有“出入”,而调解解决了纠纷没有错。对此,我个人以为:其一,如果此视频属实,它同什么“突然转身回走”就是“两个”案子。该视频表明,行迹匆匆的后女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在核实18.8万元的赔偿后,应由其承担90%的赔偿金。其二,为什么被撞伤刘老太也要承担10%的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即公共场所,公共资源的互用互利(在此不展开谈),而仅就视频上看,刘老太所站立的地方至少是如果是小区内的道路,几乎是靠路中央的位置(不是解释的什么人行便道),公共地段一定会有“潜规则”的避让,这是为行人自己的安全,不是要什么“安全距离”。其三,建议李沧区法院立案厅厅长就地免职,去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