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应收账款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的问题探究
2015-11-25 14:12阅读:
应收账款作为非货币资产在投资入股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方面,本文对此进行一番梳理。
一、应收账款出资的工商限制
《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采取了允许存在、严加规制的立法态度。即非货币财产作为股东出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非货币出资必须对公司具有商业价值;2、可以用货币估价;3、可以依法转让;4、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从法理上看,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理念,应收账款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现工商登记已经实施认缴制,因此,只需要股东对应收账款出资问题达成一致,没有其他的限制。
二、应收账款的评估
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评估通常是在企业价值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情况下才涉及,很少有单独的交易需要评估。
应收账款的评估值是应收账款可变现回收的价值,其评估价值计算的基本公式为:
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已确定的坏账损失–预计的坏账损失)×折现系数
应收账款评估收益法中主要参数确定:1.根据合同,合理估算预计现金流量;2.担保物价值,扣除取得和处置担保物之后的净值;
3.折现率,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
在应收账款单独交易时,应当确定折现系数,对预计可回收的金额进行折现,以确定应收账款的评估值,折现率一般可按市场利率确定。在企业价值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的情况下涉及的应收账款评估,可以不考虑折现问题,因为一方面应收账款的预计可回收金额与其折现值之间的差额相对于企业资产总额来说一般很小,按照重要性原则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涉及流动负债,在评估流动负债时,一般不考虑折现问题,则在评估应收账款时也不需要考虑折现,直接以预计可回收金额作为评估值。
最后,对应收账款单独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形较少,但是会因出资、偿债、资产证劵化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等原因,提出单独评估。
三、应收账款出资的税务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五条明确,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企业以应收账款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应收账款作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此外,应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应收账款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以应收账款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应收账款财务处理
应收账款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作为金融工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应收账款的后续计量以摊余成本计量。所谓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是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3)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应收账款的财务造假识别
根据客户的拖欠情况,公司需要在利润表中记录有关的费用(坏账准备),同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减记应收账款,如果未能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或进行不恰当的注销,就会形成虚假利润。如果坏账准备金额急剧下降,而应收账款出现增加。就会出现与销售情况不相符合的应收账款的大幅增长,则可会怀疑公司近期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
此外,公司管理层通过出售应收账款、将应收账款转为应收票据或将应收账款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其他地方三种欺诈手段来降低应收账款金额。从而掩盖经营下滑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