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分配给股东,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1、增值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偿应分配的股息红利,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货物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况,所以,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税价格确定上,对无销售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分
1、增值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偿应分配的股息红利,所抵偿的债务可以理解为以货物换取了“其他经济利益”,符合“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情况,所以,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分配给股东,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而不属于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行为。在计税价格确定上,对无销售价格或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