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来看,相互协商可以分为两类——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不同类型的相互协商在实操层面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随着我国分别与喀麦隆、塞内加尔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2022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逾300亿元。现在,相互协商机制已逐渐成为“走出去”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来看,相互协商可以分为两类——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不同类型的相互协商在实操层面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走出去”企业可以在掌握相关要点的基础上,用好相互协商程序,合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政策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其主要政策依据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居民企业可向省级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的事项,主要是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有异议的、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协定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等问题。
举例来说,我国与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对列名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条款。例如,根据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府性金融机构)自塔吉克斯坦取得的贷款利息免税。
实务中,曾有“走出去”企业就这一条款与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我国居民企业P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子公司,该子公司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第一笔贷款利息,被要求在塔吉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P公司
随着我国分别与喀麦隆、塞内加尔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我国税收协定(安排)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2022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累计为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逾300亿元。现在,相互协商机制已逐渐成为“走出去”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从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来看,相互协商可以分为两类——税收协定相互协商和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不同类型的相互协商在实操层面需要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走出去”企业可以在掌握相关要点的基础上,用好相互协商程序,合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政策依据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是我国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共同处理涉及税收协定解释和适用问题的过程,其主要政策依据是《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我国居民企业可向省级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与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的事项,主要是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内的事项。比如,对我国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有异议的、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协定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等问题。
举例来说,我国与多数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有对列名金融机构利息免税的条款。例如,根据中国与塔吉克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府性金融机构)自塔吉克斯坦取得的贷款利息免税。
实务中,曾有“走出去”企业就这一条款与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产生争议。我国居民企业P公司在塔吉克斯坦设立了子公司,该子公司向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支付的第一笔贷款利息,被要求在塔吉克斯坦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后,P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