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A房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A房企因商品房与车位分别按180万元与1元网签并开具发票,可能触发车位被认定价格偏低而重新核定价格。
近期,为提升房地产营销去化,促进销售,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陆续推出“买房无偿赠送车位”、“买房赠送家电”及“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等营销活动。营销方案层出不穷,而涉及税费情况也不尽相同。
今天,笔者就A房企采用“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营销活动可能涉及税费情形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广州市A房企2024年开始推行“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活动,在购买住房基础上给予业主1元购买车位的权利,并均按1元对车位进行网签同时开具发票。假设一套住房平均价格200万,车位10万/个,若某业主180万购入一套住房,同时1元购入一个车位,相关不动产均按签约价格完成网签及开票,并按住房180万及车位1元申报相关税费。那么,A房企对“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涉及税费处理方式是否妥当?
由于A房企此次活动将车位售价定价为1元并按1元价格进行网签,未来可能存在因A房企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车位的计价基础及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甚至亦对业主申报契税的计税价格产生影响。
上述“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案例中,A公司可按如下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
一般来说,“买房赠送车位”活动属于房企销售去化的常规操作,业主也只有在购买商品房后才取得车位赠送资格,而车位售价1元并非特指该车位价值1元,应当与商品房180万一并纳入本次销售商品房与车位的总价款,并按前述不动产的公允价格予以分摊。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A房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A房企因商品房与车位分别按180万元与1元网签并开具发票,可能触发车位被认定价格偏低而重新核定价格。
近期,为提升房地产营销去化,促进销售,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陆续推出“买房无偿赠送车位”、“买房赠送家电”及“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等营销活动。营销方案层出不穷,而涉及税费情况也不尽相同。
今天,笔者就A房企采用“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营销活动可能涉及税费情形予以分析。
案例分析
广州市A房企2024年开始推行“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活动,在购买住房基础上给予业主1元购买车位的权利,并均按1元对车位进行网签同时开具发票。假设一套住房平均价格200万,车位10万/个,若某业主180万购入一套住房,同时1元购入一个车位,相关不动产均按签约价格完成网签及开票,并按住房180万及车位1元申报相关税费。那么,A房企对“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涉及税费处理方式是否妥当?
由于A房企此次活动将车位售价定价为1元并按1元价格进行网签,未来可能存在因A房企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该车位的计价基础及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金额,甚至亦对业主申报契税的计税价格产生影响。
上述“买房赠送车位1元购”案例中,A公司可按如下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
一般来说,“买房赠送车位”活动属于房企销售去化的常规操作,业主也只有在购买商品房后才取得车位赠送资格,而车位售价1元并非特指该车位价值1元,应当与商品房180万一并纳入本次销售商品房与车位的总价款,并按前述不动产的公允价格予以分摊。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A房企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将房产和地下车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A房企因商品房与车位分别按180万元与1元网签并开具发票,可能触发车位被认定价格偏低而重新核定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