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金融资产交易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将金融资产在债务重组中作偿债处理,忽视了金融资产交易方的增值税处理差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金融资产交易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将金融资产在债务重组中作偿债处理,忽视了金融资产交易方的增值税处理差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对C公司的债务工具投资偿还所欠B公司债务,A公司所欠B公司债务为1500万元应付账款。在B公司收到A公司的偿债资产,并办理了债务工具转让登记手续后,双方解除债权与债务。
用于抵债的金融资产(C公司债务工具投资),A公司将其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初始取得成本为920万元,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950万元。A公司、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计算出售时的增值税税额=(卖出价-买入价)×增值税税率=(950-920)×6%=1.8(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账款”1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80万元,贷记“其他债权投资”1000万元、“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万元、“其他收益”578.2万元。
B公司取得金融资产后,根据管理该投资的业务模式以及其现金流量特征,将其认定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债权投资”950万元、“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万元、“投资收益”548.2万元,贷记“应收账款”1500万元。
经核实,A公司和B公司对增值税的处理并不符合规定。
卖方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范围,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
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后,金融资产交易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一些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往往将金融资产在债务重组中作偿债处理,忽视了金融资产交易方的增值税处理差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2024年6月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约定A公司以其对C公司的债务工具投资偿还所欠B公司债务,A公司所欠B公司债务为1500万元应付账款。在B公司收到A公司的偿债资产,并办理了债务工具转让登记手续后,双方解除债权与债务。
用于抵债的金融资产(C公司债务工具投资),A公司将其认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初始取得成本为920万元,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950万元。A公司、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计算出售时的增值税税额=(卖出价-买入价)×增值税税率=(950-920)×6%=1.8(万元)。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应付账款”15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80万元,贷记“其他债权投资”1000万元、“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万元、“其他收益”578.2万元。
B公司取得金融资产后,根据管理该投资的业务模式以及其现金流量特征,将其认定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债权投资”950万元、“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8万元、“投资收益”548.2万元,贷记“应收账款”1500万元。
经核实,A公司和B公司对增值税的处理并不符合规定。
卖方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金融服务范围,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