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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约定免租期”与“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处理区别

2025-12-18 16:16阅读:
摘要:免租,指租赁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出租人免收租金,免租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行为,本质是“有偿租赁中的优惠。
“免租”和“无租”虽在租赁场景中,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区别。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免租和无租使用房产的涉税处理有什么不同吧。
  1、定义
  免租:
  指租赁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出租人免收租金,免租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质是“有偿租赁中的优惠。
  无租:
  指产权人将房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双方未约定租金支付,也不存在隐含的租金对价的行为,多见于关联方或公益场景本质是“无偿使用,无租赁关系。
  2、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免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不视同销售免租期无需缴纳增值税。
  无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租赁服务需要视同销售
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免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因此,合同约定了免租期的,在免租期间房产所有人应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无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在无租使用情况下,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主体仍为产权所有人,只是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免租:
  双方存在租赁关系,签订有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的干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无租:
  无偿使用,不存在租赁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转自:税屋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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