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辞职浅议
2015-07-21 10:12阅读:
今年6月24日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了几名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其中涉嫌违纪的从化市委书记黄河鸿手书请辞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请辞书中他写道,“本人因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不配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因此申请辞去代表职务。事实上最近一两年请辞人大代表的事并不鲜见,影响比较大的比如今年初“挖坑代表”李宝俊请辞徐州市人大代表、去年11月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等等,广东省内也还有一些。
人大代表辞职一般都是涉嫌违法犯罪,其中尤以领导干部多见,再就是一些商界人士。除此以外,一些影响比较大的公共事件,也会令牵涉其中的代表辞职,典型的比如荣兰祥,再就是前几年发生的惠州某人大代表酒驾撞倒电动自行车,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最终辞职、刑拘。
从法理上来说,辞职是允许的,《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其中第二项就是“辞职被接受的”。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代表可以提出辞职。理论上讲,辞职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代表可以任何理由提出辞职。另外一方面,同样从理论上讲,辞职要生效,必须经过常委会批准同意,如果常委会不批准,辞职是不会生效的。
但在实践当中,很多人都是违法犯事,而不得不辞职,对这样的辞职,常委会也一定会批准,绝无任何挽留之意。甚至有一种说法,这是照顾到他的面子采取的举措,因为违法犯事,原本是应该除名、开除的。《代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也就是被刑拘、被宣判有罪坐牢的,都要停止代表职务。但由于我们国家的国情,有些代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处于纪委审查阶段,尽管有类似“双规”这样的强制手段,但在法理上却并不构成刑拘,这种情况下既不能除名,也不能继续行使代表职务,只好让他辞职了事,所以才会有上述不得不辞职的事情发生。
那么,有没有真正出于自愿而主动请辞的代表呢?也有,典型的比如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代表王泽华因妻子患病需要照料,事情太多,没精力和时间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向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倒是经常出现另外一种现象,就是社会上呼吁一些不具备履职能力或条件的代表辞职,这方面最典型的是刘翔,差不多每年两会都会有舆论质疑刘翔能否做一个合格的人大代表,说他除了跨栏,并没有展现出参政议政的能力,质疑他能代表什么?他能提出什么建议或议案?他能参加哪方面重大议题的讨论?两会期间如果正巧是刘翔至关重要的训练期,鱼与熊掌如何取舍?等等。这是以人大代表的自身目的性要求为标准,来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履职的能力、条件和资格。
这样的质疑越来越多,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质疑声音只会越来越强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广大公众越来越意识到人大代表有他自身的重要职责和作用,而不应该是一种表决机器、橡皮图章,否则就名不副实了。因此公众越来越多地从这个角度提出对人大代表的要求,广州这些年经常出现社会舆论要求人大更深入地介入公共事务、更有力地回应社会关切就是典型体现。而公众的这种吁求肯定会倒逼人大制度不断完善,在选举、履职考核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满足公众需求,包括辞职在内的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相信也会日臻完善。
《南方》杂志2015年第十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