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审查:向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相关问题
2015-08-19 21:58阅读:
一、
融资平台的定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融资平台包括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
融资平台的分类及对应的贷款政策
1、
融资平台的分类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
“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
“基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
(含)至100%之间;
“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
“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此外,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各银行要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2、
融资平台信贷分类
根据《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银行应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融资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支持类”指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及风险偏好,可以新增贷款的融资平台;
“维持类”指不完全满足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但末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可以为保项目完工进行再融资但贷款余额不超过年初水平的融资平台;
“压缩类”指既不符合融资平台贷款的新增条件和银行信贷政策,又超越银行风险容忍度,贷款余额不得增加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新发放贷款的融资平台。
针对上述信贷分类,各银行总行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分类条件和标准。
三、
融资平台债务分类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主要指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针对融资平台,要建立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即包括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内的全口径融资平台负债统计制度。
四、
融资平台新增贷款的条件
融资平台新发放贷款必须满足六个前提条件:一是现金流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不存在地方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或间接担保,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整改合格;三是融资平台存量贷款中需要财政偿还的部分已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并已落实预算资金来源;四是借款人为本地融资平台;五是资产负债率低于80%;六是符合《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文件有关要求。
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农业发展银行的平台贷款投向还包括符合中央政策的农田水利类项目。
五、
合规工作中应注意的融资平台融资特别规定
1、
各银行不得向“退出类”平台发放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益性项目贷款。
2、
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3、
地方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
4、
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
5、
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6、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7、
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
8、
不得向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9、
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10、
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
六、
特殊名词解释
1、
“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2、
“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3、
”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4、
“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
5、
“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附件: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
3.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6.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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