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审查:发改部门关于投资项目的核准批复
2016-08-16 21:34阅读:
一、
审查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5月14日公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取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9月15日颁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9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配套的是每年由国务院更新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最近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2014年10月31
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范了项目审查程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则确定了项目审查范围及权限。
二、
审查权限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
报审内容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此外,《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各级项目核准机关不得予以核准。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由上述规定可知,发改委关于项目的批复一旦出具,实质意味着项目的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等条件实际上已经具备。
四、
审查程序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级别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必要时还须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审查。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
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此外,项目评审过程中,审批机关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以促进项目审查的公平、科学与合理。
五、
批复有效期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前上述规定实际上是继承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项目建设过程会涉及延期。而发改委批文有效期一般为两年,有些批文甚至有完工时限要求。但是,审批机关一般不会对延期事项重新确认。因此,即使批复已不在有效期内,但项目是在有效期内开工的,应当认定项目合法合规。
六、
批复变更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的规定,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七、
结语
在贷款项目审查中,发改部门或相关部门所出具的项目批复,是项目合法开工的前提,也是确定项目总投、自有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重要依据。因此,正确了解项目的核准程序,对项目的批复审查至关重要。
欢迎来到法园!本博客平台将重点为资管为核心的合规问题,博主期待您的关注、参与及互动!
博主联系邮箱:
yaoliwp@126.com
博主指定唯一微信号:chinalawgard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