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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权

2023-04-17 18:12阅读:
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权
杨飞超•律师
债务人发生债务爆雷后不能进行有效的债务重组,必然会引发大量诉讼案件,随之而来的就是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并 会对同一栋房产、土地等产生多轮的法院查封手续,那么普通债权具备什么条件会得到优先受偿呢?会产生什么问题,笔者fashuge在这里读者讨论。
第一,不存在对执行财产的优先权或受偿后仍有剩余。被查封、冻结的标的物没有设立有效的抵押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一般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等优先权,如果有应应当优先给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或,已经满足了优先债权后仍有剩余金额。
第二被执行人须是法人企业。法人企业被执行是根据采取查封扣押的顺序清偿,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只能进入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任何一个普通债权人都没有优先权。
第三,被执行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法人企业在资不抵债时可以破产,而财产往往被多个人民法院多次采取保全措,一旦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同意破产,优先权债权受偿后还有破产财产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普通债权,也就别想着什么优先权了。
第四,必须首封债权人。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法院不受理破产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作为一个普通债权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恭喜你,你已从众多普通债权人中脱颖而出,最大可能满足你的债权。
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处置法院在有轮候查封法院的情况下,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最后举个例:被执行人甲企业是有限公司,有一套房产给债权人张三作了抵押登记,债务逾期就被张三在A法院查封了该抵押房产,那张三是有抵押权的首封债权人、A法院为查封财产处置权的首封法院;普通债权人李四在B法院也查封这套房产、B法院就轮候查封的二封法院。那么A法院处置查封房的拍卖款优先给付债权人张三,如果仍有剩余价款的,联系轮候查封的B法院,不能退还给被执行人甲企业,因为轮候法院对首封底法院仍有约束力。如果还有三封法院、四封法院,那应当按顺序偿还债务。
在此,fashuge再次提醒普通债权人,首次查封财产的法院不一定是财产的处置的法院,排在后面的二封法院、三封法院都有可能成为财产处置的法院,都不会影响根据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所以,普通债权人一定及时关注查封财产的处置进程。
作者魏:fash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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