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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朝刑法

2022-06-17 10:21阅读:
周王朝刑法
周朝(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三个王朝,分为西周和东周。我们主要讲西周,因为周王室东迁之后,势力一落千丈,各诸侯不再听从于王的命令,此时的周王只是一个名义上的王。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771年),定都镐京(今陕西西安长安区),疆域东至大海,西到今甘肃天水一带,南到今湖北,北至现在的北京。
一、刑事指导思想
在目睹了商朝暴政亡国后,周王为了谋求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继承夏商以来的神权统治思想的同时,为弥补神权思想的缺漏,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刑事指导思想。
“以德配天”指的是“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佑,因此,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峻法来迫使臣民服从。
这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理念,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思想的原则和标本。
二、刑事立法
西周沿用了商朝刑法,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九刑》。后期还制订了《吕刑》,《吕刑》中除了有关赎刑的规定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刑事政策、刑法原则、诉讼制度等。
三、刑事指导思想
西周依然沿用奴隶制五刑,但扩大了墨、劓轻刑的适用范围,将宫、大辟的适用范围大幅度缩减,这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刑罚制度上发展的反映。
除传统的奴隶制五刑外,西周还增设了流(流放)、赎(用铜赎刑)、鞭(用鞭子打)、扑(用木板打)四种刑罚。
四、刑罚适用原则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下,西周在刑罚适用上取得了非常大的突破。
类推原则。“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虽犯有重罪,但有适宜轻判的情节的,就应当判处轻刑;虽犯的是轻罪,但其情节恶劣,适宜重判的,就应当判处重刑。
无罪推定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宽严适中原则。要求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正当防卫原则。“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是说盗贼横行乡里,杀人放火,掳掠抢劫,受到侵犯的乡民或家人,当场杀之无罪。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日蠢愚”,凡此三者皆赦免其罪。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类似于咱们现在刑法中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特权原则。周制规定八种人的犯罪须经特别审议,并可减免刑罚,称为'八辟'。一曰议亲(王亲国戚)之辟,二曰议故(王的故交旧友)之辟,三曰议贤(有德行的人)之辟,四曰议能(有大才能的人)之辟,五曰议功(有功勋的人)之辟,六曰议贵(高官显贵)之辟,七曰议勤(为国服务特别勤劳的人)之辟,八曰议宾(前朝王的子孙)之辟。
五、司法制度
周王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并对疑难案件进行复核,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西周的监狱有圜土和嘉石。圜土的刑期分为一年、二年和三年,类似于咱们现在的有期徒刑。嘉石是对犯有罪或过失,但尚未触及刑罚的人,戴械具坐在嘉石旁示众,然后从事劳作,算是比较轻微的惩戒,类似于咱们过去的劳动教养制度。
西周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了“五听”用于断案,还有关于法官责任的“五过”。
夏、商、西周三代是中国刑法的萌芽期,中国古代刑法在其初始阶段就具备了一定的文明程度,一些刑事指导思想和刑事原则对后世刑法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夏、商、西周三代的刑法具有“秘密法”的性质,也就是说法律具体怎么规定的,只有奴隶主贵族知道,老百姓不知道,也不许老百姓懂法、学法,事实上就会有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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