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鉴定案例】五千万自酿啤酒设备,质量不合格退款

2022-08-22 10:57阅读:
【鉴定案例】五千万自酿啤酒设备,质量不合格退款
本期案例分享
本期和大家分享的是发酵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受法院委托,华碧鉴定参与了对此次自酿啤酒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环节,并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为审判结果提供了依据。
01案情回顾
某种养殖公司在某发酵技术公司处采购了九套自酿啤酒设备,合同总价超五千五百万元。合同签订后,发酵技术公司称已按约交付设备,并将9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可种养殖公司却没有按约支付剩余到期合同款。
而种养殖公司则称此次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提出设备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此次涉案设备也是为啤酒节专门定制的设备,设备检修问题在啤酒节之前也没有得到解决。种养殖公司称其在啤酒节使用的是非发酵技术公司提供的发酵设备。
双方就此次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互诉至法院。
02设备鉴定
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自酿啤酒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
经鉴定,涉案啤酒设备材料尺寸存在多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并且因为材料减薄导致设备安全系数较设计下降11.2%
03一审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均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签订后,种养殖公司向发酵技术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因种养殖公司对涉案啤酒设备质量提出异议,剩余货款未支付。
双方公司均认可涉案啤酒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并提出解决方案,发酵技术公司设备进行检修后,种养殖公司对发酵设备的质量仍存有异议。
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啤酒设备进行司法鉴定,根据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涉案啤酒设备中发酵罐体的外包板厚、内胆板厚等多项指标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涉案啤酒设备安全系数较设计下降了11.2%。发酵技术公司交付的啤酒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因涉案啤酒设备安全系数下降,是否能够正常安全使用无法确定,经法院释明,发酵技术公司既不同意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啤酒设备能够正常安全使用,发酵技术公司对交付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啤酒设备能否正常安全使用负有举证责任,其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酵技术公司交付的啤酒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涉案啤酒设备能否正常安全使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种养殖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一审判决:
一、解除种养殖公司与发酵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发酵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种养殖公司设备款三千六百余万元;
三、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种养殖公司违约金两百七十余万元。
02鉴定质询
因发酵技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法庭认定事实错误,并申请鉴定人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此案工程师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鉴定工程师出庭发表了意见并就相关专业问题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鉴定工程师主要意见为:设备的罐体厚度符合行业标准,但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厚度;并且就安全系数下降而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工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工程师表示常压情况下最大的安全隐患是渗漏,外力情况下最大的安全隐患是爆炸。
04二审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种养殖公司是否应向发酵技术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约定,发酵技术公司向种养殖公司提供的买卖标的物为整套啤酒生产设备,而非设备生产材料,如仅约定采购厚度而不约定成品厚度亦不符合交易习惯。 且此前发酵技术公司诉种养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二审调查时,发酵技术公司亦自认外包板材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涉案设备存在板材厚度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因设备存在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故发酵技术公司关于种养殖公司应向其支付剩余设备款及违约金的条件尚不成就,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可以以质论价,协商处理。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