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受张三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张三的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轮椅费、玖健脾康复训练器材等器具费。原告诉讼主张47720元,系针对诉前发生的损失主张(因为之前的判决没有涉及十年期间的费用),也系以此作为参考对本案起诉之后十年的主张,原告列举了五项有具体费用单价及购买凭证的物品,还有许多生活辅助器具无法主张,其它损失巨大,所列举的轮椅加上玖健脾康复训练器材等器具共计五件,合计24690元,以二十年计(从原判决之日起计算到本次诉讼主张之后十年),即以24690*2=49380元,而实际主张47720元。
一般轮椅是有使用寿命的,原告长年坐轮椅,其损耗较大,依一般更换为两年一辆轮椅,轮椅又分为出行电动的,在家居住生活的,还有其它种类,故原告所主张的轮椅费用47720元较为合理。
二、针对14800元的轮椅系花费了14800元,该轮椅在购买时系先付5
一、针对轮椅费、玖健脾康复训练器材等器具费。原告诉讼主张47720元,系针对诉前发生的损失主张(因为之前的判决没有涉及十年期间的费用),也系以此作为参考对本案起诉之后十年的主张,原告列举了五项有具体费用单价及购买凭证的物品,还有许多生活辅助器具无法主张,其它损失巨大,所列举的轮椅加上玖健脾康复训练器材等器具共计五件,合计24690元,以二十年计(从原判决之日起计算到本次诉讼主张之后十年),即以24690*2=49380元,而实际主张47720元。
一般轮椅是有使用寿命的,原告长年坐轮椅,其损耗较大,依一般更换为两年一辆轮椅,轮椅又分为出行电动的,在家居住生活的,还有其它种类,故原告所主张的轮椅费用47720元较为合理。
二、针对14800元的轮椅系花费了14800元,该轮椅在购买时系先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