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家庭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部分内容不具有合法性。协议中关于继母如果“找一个男人鬼混”需要支付10万元的条款不仅不尊重人格,而且涉嫌违法,因为这相当于对继母的私人生活进行干涉和惩罚,更何况被告根本没有此类情况发生。
《民法典》1042条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二、协议中约定“如中途有变化”其效力与“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限缩理解为三个词具有同等层次、同等后果的效力,其后果如出现以上情况则约定为10万元归乙。代理人认为该协议中“如中途有变化”“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都具有限制被告人身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如对“如中途有变化”扩展理解为抚养关系、抚养义务的变化,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该约定,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达到该条件。首先双方没有解除养子女关系;其次,在丙去世后,被告依然照旧抚养原告,直至考上大学。现由于乙上学地点的变化,主张一次性给付10万元学费,很显然并不是被告“中途有变化”,而是乙有变化,故被告不应当返还该款。更何况这种约定也具有限制人身属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民法典》1042条禁止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二、协议中约定“如中途有变化”其效力与“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限缩理解为三个词具有同等层次、同等后果的效力,其后果如出现以上情况则约定为10万元归乙。代理人认为该协议中“如中途有变化”“改嫁”“找一个男人鬼混”都具有限制被告人身的约定,为无效约定。
如对“如中途有变化”扩展理解为抚养关系、抚养义务的变化,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该约定,被告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达到该条件。首先双方没有解除养子女关系;其次,在丙去世后,被告依然照旧抚养原告,直至考上大学。现由于乙上学地点的变化,主张一次性给付10万元学费,很显然并不是被告“中途有变化”,而是乙有变化,故被告不应当返还该款。更何况这种约定也具有限制人身属性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