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两次通过EMS方式邮寄贵院承办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贵院应当先针对贵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作出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处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负有强制性审查义务,且必须在实体审理前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直接开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两次通过EMS方式邮寄贵院承办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贵院应当先针对贵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作出裁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管辖权异议的优先处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条规定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负有强制性审查义务,且必须在实体审理前作出裁定,不得未经审查直接开庭。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23条 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