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受***的委托,江苏**的指派,担任甲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针对公安指控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充分尊重公诉机关对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认定。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甲实施了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 甲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减轻量刑幅度
1、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乙笔录显示“因为我找了上家,垫付了保证金,还介绍了取款的人”“在最后做决定做的是我联系的上家”“一开始我和甲都注册飞机软件联系上家的,后来实际合作的上家是我联系到的客户”。
同时根据甲笔录显示“乙为了规避风险就让我来,把银行卡快速信息告诉我,让我再告诉拿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的人,---等钱取到了,---
一、针对公安指控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辩护人充分尊重公诉机关对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认定。本案证据已充分证明甲实施了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
1、甲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乙笔录显示“因为我找了上家,垫付了保证金,还介绍了取款的人”“在最后做决定做的是我联系的上家”“一开始我和甲都注册飞机软件联系上家的,后来实际合作的上家是我联系到的客户”。
同时根据甲笔录显示“乙为了规避风险就让我来,把银行卡快速信息告诉我,让我再告诉拿银行卡到银行取钱的人,---等钱取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