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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训报告

2012-06-15 15:59阅读:
经济法实训报告
一、实训项目
项目一:合同法(含物权法、担保法)综合案例

二、实训目标
通过实训教学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规正确处理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法律和法规的能力,使学生了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要求,培养学生依法订立合同的能力,掌握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履行合同的基本知识和实践技能,增强与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等课程的配合,促进学生知识的灵活运用。

三、实训方式
4--5人一组,讨论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四、实训内容
(1)小组成员研读案例内容,分析法律关系。
(2)根据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查找涉及的合同法知识点。
(3)根据所涉及的知识点,解析案例所给出的问题,列出相对
应的法律条款。

五、实训案情介绍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
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六、案例分析:
(一)基本事实:甲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 张某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在购买打算的同时购买了绿豆,并签订了代办承运合同,后来甲公司在大蒜这一相同标的物的情况下分别与丁公司和戊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最后承运公司丙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将大蒜转卖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己公司,己公司善意取得这批大蒜货物。
(二)争议的焦点:不同的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标的物大蒜的所有权、风险转移和货款支付问题。
(三)法律关系: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2.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代办托运合同关系。
3.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4.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关系。
5.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四)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
1.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是指一方转移财产权给另一方,由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①出卖人须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②买受人须支付价款
③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3.狭义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
责任。
4.标的物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
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5.交付转移原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
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约定,依约定地点交付;
(3) 无约定的,合同法61条、62条(出卖人所在地交付);
(4)无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但需要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
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合同法第145条
6.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
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
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
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
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
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
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赔偿损失。
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1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2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 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
8.定金责任与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
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根据本条规定,违约金和定金是不允许并用的。
(五)案例问题解析
针对案例实际情况,我们小组共同讨论,对案例问题分别做出如下解析: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 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即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
甲公司所有。
【解 析】根据甲乙公司的约定,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合同的标的是大蒜,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即货交承运人之后即视为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此时甲为大蒜的所有人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 案】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都是有效的。
【解 析】由于乙公司在4月1日的时候即把大蒜和绿豆交给了丙公司,即甲公司在4月1日即取得了大蒜和绿豆的所有权,其在4月5日与丁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甲公司与丁公司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尚未交付,甲公司只是负有向丁公司交付物品义务,但是在交付之前仍然保有大蒜的所有权。因此,其在4月7日与戊签订的买卖大蒜的合同属于有权处分,故甲、戊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 案】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戊公司承担
【解 析】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即自甲、戊4月7日买卖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戊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答 案】不能
【解 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乙之间,甲丙之间分别存在买卖合同,虽然两个合同的标的物都是同一的,但是乙丙之间没有关联,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答 案】不能
【解 析】《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于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存,因此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不可以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 案】有效,
【解 析】本题构成无权代理,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虽持有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但是只有采购大蒜是有授权委托书的,乙公司和张某签订合同存在过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在甲公司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本题甲公司将50万绿豆款汇给乙公司,实际追认该无权代理,所以合同仍有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答 案】该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甲公司拒绝追认,为无效
【解 析】《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丙公司擅自出卖他人的货物,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因所有人甲公司拒绝追认,而无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答 案】无权
【解 析】《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由于己公司并不知情的,并已经约定价格完成交付,虽没有实际交付货款,但是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因此己公司已经取得绿豆的所有权,甲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七、实训心得体会
以上是我们小组针对本次实训案例的综合分析,当然,其中有些解析不到位,不够透彻的地方,我们小组在讨论分析这篇案例的时,充分运用了头脑风暴法的作用。首先是一起研读案例内容,分析案例中涵括的法律关系,然后查找分析涉及的知识点,并以此为根据对案例所列出的问题进行逐一的解析,并从图书馆借阅的合同法条款书籍中,查找出相对应的法律条款。最后我们制作成PPT,由孙亚飞同学为代表展示我们小组的讨论分析成果。以下是我们小组针对本次经济法实训的个人心得体会:
卞**:
通过本次经济法实训让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作为市场营销的学生,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时刻用到。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通过经济法这门课程中合同法的学习,使我了解到,在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部门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等社会生活中非常的各种合同,解决是现实中各种基本的复杂法律关系,通过合同的规范从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实训的学习,给我最大的收获我感觉就是对合同类型的案例的分析思维的改善以及分析能力有所提高。比如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我懂得合同效力方面的案例主要从两个方面下手:一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例;二是无效合同的案例。前者就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对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理解和运用;后者是针对合同无效的具体原因,包括合同主体不合格的案例、合同内容不合法的案例、因受胁迫、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案例、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例以及代理人违法代订合同因而无效的案例。根据案情,运用合同有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应当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无效合同,要弄清无效的原因是什么?属于哪一种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要停止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效合同,分清当事人的过错,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双方返还。双方故意订立违法合同的,应将双方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
然而对于综合性合同的案例,一般是从合同订立到履行,再到担保、违约等多方面的关系,或者是从合同无效的辨析,到确定有关人的责任等多方面的问题,现在的我思考一个合同案例也会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有效;第二步,如果合同有效或者无效,了解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情况,以及违约的程度、原因、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有无担保等;第三是最后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总之,通过这次实训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法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用性和重要性合同法的理论知识虽然是死的,但是实践中的合同法却是活的。我们不能只是掌握书本上的东西,还应该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法条以及合同法基本理论进行剖析,才能学以致用。这是我对这次实训最深刻的感受,也是我对自己今后在学习中的学习态度和方法的一个要求。最后希望学校能够多给我们提供一些这样的学习机会,以丰富自己,使自己的法律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
通过这一学期对经济法的学习,我们对经济法已有一定的了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具备,但是我们对现实中法律的运用却知之甚少,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为了更深入理解相关法律和司法程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管学院特意开设了经济法庭模拟实这一课程,在张老师的指导下,我们进行了案例辩论这一实训活动。
在经济法庭模拟实训这一课程学习中,我们即学习了比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等实体法,还进行了法庭模拟。其中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实体法强调的是实体的东西,比如说,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告诉我们的什么是合同法,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程序法是指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审判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而法庭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德综合运用。通过这些学习,使我对法律的体系结构有了一个较清晰的认识。
在案例分析阶段,我们班分成八个组,每组模拟一个案例,在模拟结束阶段我们全专业进行了一个大型的案例辩论。在这阶段,我的体会是最深的,这次案例辩论,我们以王海“打假”案例,我们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制作了法庭模拟实施计划书,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通过模拟的前期准备,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和法律意识,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实训我得到了以下一些体会:
1.计划、组织的重要性,在我们前期的准备中,我们制定了合理、严谨的计划,并根据组员的个性、能力等因素分配角色,从而使我们组在前期准备有条不紊。
2..法律思维方式的改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针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是我们能够将之前所学知识对号入座,增强了对其的认识与理解运用。
3.无论你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做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比如说我们组这个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谁未尽应尽义务,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律师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4.对证据的重要性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认识。“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在经济法案例辩论中,我学会了做出判断,必须要有依据,不能凭空想象。
5.创新意识。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可能给给人一种压抑感觉,但在我们的法庭模拟过程中,有些组别出心裁加入了许多幽默搞笑场景,使模拟过程轻松、生动、有趣。
6.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法庭模拟体会到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体会到理论的真正含义。在这一学期中主要学习理论知识,实践机会很少。模拟实训把理论和实践操作结合起来,让我们在实践中体会到理论知识的真正含义,通过实践潜移默化的就学到了理论知识,由此促进了我们的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7.通过实训,提高了我们的综合素养。比如说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团队活动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创造能力等。通过实训我们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称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知识的了解和运用。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律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理论功底,更要有广泛的知识,要有综合素养。

*
为期两天半的经济法实训,在最后的激烈辩论中闭幕了,给我留下了深刻体会。通过实训,不仅加深了对课本知识的理解,诸如《合同法》 《公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增强我的法律意识。
我们的实训安排分为两个分为三个部分,小案例讨论,大案例展示,分组辩论。在案例讨论中,我们小组成员围绕着案例题目,发表见解,查找相关法律条文,这一过程中,我们收获的不仅是知识,更是合作的乐趣。因为本身这次小组的成立建立在抽签的幸运组合上,有缘成为一个小组,是我们的每个人的幸运。合作加深了我们之间的进一步的互相了解。
在第二个环节中,我们的准备时间有点紧张,先是对所抽到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寻找案例问题的答案,在老师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知识点的整合部分。中午小组成员,积极的探寻详尽的答案及法律条文,制作幻灯片展示成果,选举陈述人,一切进行的很顺利,也得到了老师的好评。自己忙碌的成果得到大家的肯定,增强我们的信心,也增强了我们对法律学习的兴趣。
第三个环节中,是针对争议案例展开辩论,在老师的积极组织下,我们自由组成了正反方,选出主持人。辩论进行的很顺利,过程也很激烈,双方各自陈述自己有理的理由,向对方提出质疑,可见我们准备的是相当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的思维,以及对于争议问题的见解。
对于这次的辩论,尽管激烈,但是我觉得讨论的题目过于局限性,只是就“王海是不是消费者”进行辩论,把同学们的思维只是聚集于《消法》的第二条上,导致很多同学们的思维无法展开,辩论进行的不够彻地。应该是就案例中的王海的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支持进行辩论,我想那样会更加充实完成,激烈。
总之,接触这门课加上这次实训之后,发现经济法是一门实用的课程,也是一门实践性强的课程。我自己也收获颇多,相信在以后的生活、工作的过程,我会更加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

**
在接触这门课程后,发现经济法是理论法较强的一门课程,所以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应注重实用性。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所以我们需要提高运用法律理论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能力。这样既可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即知法,又可以运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即守法,还可以减少学习过程中的枯燥,提高学习兴趣不得不说实践是检验我们所学知识的好方法,所以希望可以开展像模拟法庭这类的实训。学生和老师可以增加交流,老师可以准备探讨的题目,让学生分组。来讨论、发言,老师就发言进行点评,纠错,解答疑难问题,可以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
作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我从本次实训中也获得一些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从事市场营销活动时,必然会涉及相关利益人,也就是涉及很多利益,不管是供应商、中间商、消费者,我们在进行营销活动必须保障其应有的合法经济利益,不能只能为了自己盈利而侵害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不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总之,我们在进行市场营销活动时,不能从事做违法的活动。
2.营销者就必须具备现代的营销观念,要从用营销的眼光看待周围的经济行为。那作为一个公民,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就必须具有法律意识,要懂法、遵法、用法,一个人的意识、观念将决定你采取何种活动,指导你的行为。
3.在我们进行法庭模拟前,我们必须有一个完备的法庭实施计划,只有这样我们在进行法庭模拟是有条不紊。从事营销活动,当然也必须有详细的营销方案,以指导营销活动的实施和控制营销活动以致其朝着营销目标发展。
4.制作营销方案,必须有准确、及时、完整的市场信息作指导,而不是凭空产生的,所以在制作营销方案前,必须要做市场调查,已获得制作方案的依据。法庭审判也必须要有证据支持,不能凭主观臆断。
5.作为一个营销者,你首先必须推销自己,展示自己,要先让顾客、消费者信任你这个人,只要顾客认同了你这个人,销售产品就很简单了。在法庭模拟的过程中也是一个自我展示过程,使出浑身解数把法庭模拟做的生动、有趣。
6.经济法模拟实训中的各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戏份,特别是辩护人在法庭上有很多突发因素,所有必须具有思辨能力、应变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组织表达能力、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这些和营销人需具备素质是很相似的。

李**:
这次实训让我再次认识了经济法,原来认为的法律的枯燥无趣的印象也彻底的被颠覆,而且还了解到了很多有意思的法律知识,增强了一下原来淡薄的法律意识。对于这次实训,一下面的几件“最小事”来记录一下。
最幸福的事
最幸福的事情就是和孙亚飞、夏婷、卞香锋、孙华涛在一块讨论案例。大家一块就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条文找资料,并就有争议的问题一块儿解决,中间插些小闹腾,在愉快的氛围里学习法律知识再幸福不过了。印象最深的就是在其他组都走了,我们小组依然在讨论案例,并就不懂的问题问老师,即使当时肚子很饿,看到团队的成员,就会觉得饿并幸福着。
最快乐的事
在展示案例的过程中,每个小组都以自己组的方式解说案例,尤其以权金川小组的情景剧的展示,不但了解到了很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得到了很多的欢乐,相信其他小组在准备案例的过程中肯定也有很多的欢乐。
最激烈的事
非属实训最后一天最后那个下午了,很激烈的辩论。两排长长的对着的桌子,双方各十几个人相对而坐,整装待发,所以这些都给这次辩论增加了比较不寻常的气氛。确实双方都准备的比较充足,辩论的很激烈,不过大概由于都不是专业的辩手的原因吧,这个“激烈”充满着不和谐的氛围。不过,也确实把这次实训以高潮结束了,很有纪念意味了。
最值得纪念的事
最值得几年的事就是这次实训了,因为我们即将大四了,以后大家都聚在一起的次数也屈指可数了,这次实训相当于也间接的给我们提供了一次间接的“交流”的机会了,我会把它记住的。
这几件“最小事”算是对这次实训的一次“小确幸”的总结吧,也是自己的感悟,知识在“最小事”中贯穿始终,并且这些“最小事”不会再重来了。
以上便是我们小组各成员的实训心得体会。总之,在本次的经济法实训中,我们再次系统地温习了经济法涵盖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以及一些注意事项,我们小组在本次的实践课中,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为日后的学习与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此也非常感谢张莹老师不辞劳苦对我们本次实训的全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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