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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试行)

2020-08-11 16:22阅读:
虞城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9〕13号)精神,全面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适应现代教育体制要求和发展需要的全员聘用制度,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虞城县委办公室 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前签订的各种聘用合同,实行政策性全员解聘。各学校严格按照所设岗位重新聘任教职工,一经聘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四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学校负责人及中层领导,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聘用或者任命)。
第五条 聘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负责教职工岗位聘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程序和岗位设置
第七条 县教体局成立“县管校聘”工作领导(见附件),负责指导、统筹、协调全县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各学校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校长任学校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副校长任副组长,部分学校中层干部任组员,负责本校竞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学区成立“县管校聘”工作指导小组,由学区长任组长,各中心学校局直学校校长任组员,负责本学区教职工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对竞聘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进行处理。学区在每个中心学校及局直学校设置一名联络员,全程参与监督指导学校教职工竞聘工作
第八条 聘用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师德;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从事教育教学和班级管理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
(三)履行职责,具有应聘学校及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严谨治学、坚持在职研修,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学习
新知识,采用新的教学方法,运用新技术,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客观公正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九条 直接聘用人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教师,正享受法定假期或因重大疾病(已在局请假备案)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经个人申请、校内公示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条 轮岗支教人员
由城区学校到农村薄弱学校轮岗支教人员,年龄48周岁(19721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专科及以上学历,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近三年在教学一线工作、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特别优秀的(获得市级以上综合表彰等),可适当放宽年龄。同等情况下,具有连续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者优先考虑。
十一 教职工岗位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岗位设置
1.教职工聘用岗位设置教育教学管理、教学和教学辅助三类,各学校岗位设置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2.各学校根据办学规模,选设管理岗位。学校领导务必担课,要多担课、担主课,并参与听评课
3.教职工岗位职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师生比例或班师比例设定。如按师生比,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3.5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9如按班师比,初中为1:3.5100人及以上小学按1:2设岗100人以下小学按1:1.5设岗(原则上51-10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8个,30-50人的小学岗位数不超过5个,30人以下小学岗位数不超过3个)。鼓励50人以下学校办成“幼儿园+”模式。严格控制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初中不超过12%,小学不超过9%。
4.各中心学校保留岗位不超过5个,有专职书记的中心学校不超过6人,剩余人员合理分流。
5.学校设置岗位时,要为即将退休、患重大疾病等人员设置适当的直聘岗位,降低岗位工作标准,相应低定岗位工作量,供他们选择或竞聘;同时,增加5%机动岗位用于平衡大病、法定假期和生源增加等情况
6.学校制定的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要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建议,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85%以上教师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报局批准后实施。各学校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和岗位设置方案表决通过率达不到85%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修订表决,直至通过为止。
(二)个人申请
教职工向学校提交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提交个人申请的,学校有权拒聘或按落聘情况处理。
(三)组织竞聘
1.轮岗支教
县教体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设置一定数量的交流轮岗支教岗位。各中小学根据县教体局下发的各中小学岗位指标,依据个人申请、任教学科及资格条件等确定轮岗支教人员。
2.直接聘用
符合直接聘用的人员,可直接安排或竞聘学校设置的直聘岗位,经学校和县教体局同意并公示后,签定聘用合同,合同聘用期限为1年,不再参与其他岗位竞聘。
符合直接聘用规定条件的教职工,若不满意学校安排的岗位,也可参加竞聘上岗,因此空置的直接聘任岗位可调整为竞聘岗位。
3.校内竞聘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学校竞聘方案规定的程序,学校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分层次竞聘上岗。
中层干部由校长按规定程序聘任。
教职工竞聘既要注重工作实绩和业务能力,又要注重绩效考核成绩,不能单纯依靠民主评议结果。教学岗位首先聘用现任课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获得综合荣誉称号或教学能手层次较高、数量较多的教师,以及在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必要时也可采取说课、试讲、答辩等形式确定聘用人员。
学校首先要完成规定的校内岗位竞聘任务,未完成的须从申请跨校竞聘人员中按需聘用。已确定轮岗支教岗位人员不得再参与校内竞聘。
4.跨校竞聘
1)学区内跨校竞聘。校内未竞聘上岗的人员,参加学区竞聘学区内跨校竞聘,农村学校教职工只能参与农村学校跨校竞聘,城区学校可参与城区学校和农村学校岗位跨校竞聘;经学校同意,教师也可直接申请参加学区竞聘。由学区内学校确定并统一公布跨校竞聘岗位类别、学科,供教师与接收学校进行双向选择。学区内跨校竞聘由学校聘用工作小组按各自制定的竞聘方案组织实施。学区内落聘的,参加域内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2)全范围内跨校竞聘。在学区内参加竞聘,仍落聘的人员,根据全跨校竞聘教师岗位设置情况,分批次向有空岗的农村学校递交申请,参加县域内跨校农村学校岗位竞聘。
各单位跨校竞聘岗位不得设置性别、荣誉称号等方面的限制,小学岗位原则上不限制专业;在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优先聘用原任教学段较高或相同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年龄较大的教职工;对岗位只有1人竞聘,竞聘人又符合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聘任学校不得拒聘。
校内竞聘已聘用人员、轮岗支教人员不得再参与跨校竞聘。
根据学校竞聘上岗和在校生等实际情况,县教体局可进行适当调配。
)签订聘用合同
各类聘用人员在聘用学校公示3-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任手续。结合学校岗位工作实际,完善具体条款和内容,明确聘用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岗位工作量等事项,由聘用单位与教职工本人签订聘用合同,聘期1年。
)妥善化解落聘待岗人员
经过多轮竞聘仍未上岗教职工,由县教体局干部人事股负责组织实施跟岗学习,跟岗学习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以一个学期为一个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予以安排,参照学校设岗要求和教师意愿,可以签订转岗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继续跟岗学习。超过6个月未上岗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当年度评优晋级资格,不享受正常增加薪级待遇。
连续两年落聘的教职工,工资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连续三年竞聘上岗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教师根据个人意愿,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同意,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要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的聘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式两份,受聘人与聘用单位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干扰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六)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从事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且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接受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动后,应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或撤销的。
第十七条 教师岗位每个聘任周期的有效期为一个学年,一年一聘。
第四章 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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